承諾的“護盤義務”也可以“反悔”了?青農商行大股東申請豁免穩定...

罕見,真的是罕見!

在金融股普遍處於調整通道中,各家銀行高管、股東紛紛出手“護盤”的時候,有一家銀行的股東卻丟擲了一份豁免穩定股價自願性承諾申請。

7月31日,青農商行釋出公告稱,該行大股東巴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巴龍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在相關增持實施期限內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因此申請豁免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承諾。

這可能是A股銀行股歷史上首次股東申請豁免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承諾。

大股東申請豁免承諾

根據公告,2016年8月26日,青農商行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透過《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持股5%以上股東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個月內用於穩定公司股價的金額不低於穩定股價具體方案公告時最近一個年度其從本行獲取的稅後現金分紅總額的15%。”

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在該行IPO時,承諾將嚴格遵守執行上述預案。

近期,青農商行股票已達到觸發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條件,並於今年6月11日宣佈擬採取持股5%以上股東及時任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穩定股價義務。

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本次原應合計增持的金額不低於900萬元。

但不久後,兩家集團卻提出“豁免”申請。

聲稱是秉承監管“只減不增”原則

上市前答應得好好的,怎麼“臨陣動刀槍”時卻反悔了?

兩家集團給出了他們的理由:

2018年1月,《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面世。該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不符合這條規定。

2018年3月,《關於做好pan>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面世。該通知第三條要求“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

只減不增

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

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在本次增持實施期限內仍不符合上述規定。

因此兩家集團申請豁免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承諾。

總結一下,就是:我們持有太多銀行股權,增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至少持有4家山東地方農商行股權

能理直氣壯地說出上述理由,巴龍國際集團到底持有多少銀行股權呢?

根據青農商行一季報,巴龍國際集團和巴龍國際建設集團為一致行動人。今年3月末,上述兩家公司合計持有青農商行7。20%的股權,是該行第三大股東。

天眼查顯示,巴龍國際建設集團控股的青島巴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有

煙臺農村商業銀行

36。58537%的股權。巴龍國際集團控股的巴龍國際服飾集團有限公司,持有

濰坊農村商業銀行

15。9%的股份。

此外,根據巴龍國際建設集團官網,該公司還以大股東身份投資了

濟南農商行

截至一季度末,巴龍國際集團和巴龍國際建設集團持有的大部分青農商行股權均處於質押狀態。

具體如圖所示:

承諾的“護盤義務”也可以“反悔”了?青農商行大股東申請豁免穩定...

青農商行公告“同意”

對於大股東的豁免申請,青農商行認為,本次申請豁免的承諾,系大股東在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時作出的自願性承諾,

並非依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強制性規定作出的法定承諾。

根據《監管指引4號》“五、

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透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日前,青農商行董事會和監事會相關會議已審議通過了《關於豁免本行部分股東穩定股價自願性承諾的議案》,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同意意見。

根據相關要求,上述豁免承諾事項尚需提交該行股東大會審議,巴龍國際集團、巴龍國際建設集團需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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