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一斤竟賣2700?消費者先投訴後起訴,銷售者卻說是“幫人賣”

...”茶葉,一斤竟賣2700?消費者先投訴後起訴,銷售者卻說是“幫人賣”

導報訊(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思法)花了2700元,居然買到“三無產品”!消費者林先生先是投訴,後又起訴,要求退款、賠償,銷售者卻說只是幫別人賣,實際經營另有其人。究竟是怎麼回事?

2022年1月,林先生在一家茶葉店加了呂老闆的微信,透過微信向呂老闆購買了兩盒安溪鐵觀音,老闆開具了總價2700元的發票。據悉,呂老闆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誰知林先生收到快遞後,發現茶葉外包裝既沒有標明淨重規格,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號等資訊。林先生起訴,認為購買的茶葉屬於預包裝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必須有相關標籤、標識,但他買的茶葉都沒有以上標識,應屬“三無產品”,對方應該退還貨款270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呂老闆卻說只是幫別人賣,茶葉店實際經營者是他朋友開的B公司。“最近朋友出差,我只是暫時替他銷售,不應該由我來承擔責任呀!”呂老闆還說,按照行業慣例,茶葉進貨時是散裝的,顧客到店品嚐選購後再裝禮盒,這在銷售過程中已經告知林先生。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所購買的茶葉是由兩家公司共同向林先生銷售,雙方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所以對呂老闆的說法,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定義,茶葉屬於食用農產品,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食品生產日期等事項。而林先生所購買的茶葉未標註生產日期,包裝上存在明顯瑕疵,要求退還貨款應予以支援。而適用十倍賠償的前提是生產、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系故意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故法院對林先生十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A、B兩家公司向林先生退還茶葉貨款2700元,同時林先生應將茶葉退還。

法官說法預包裝不符合規範,該怎麼賠?

《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應有標籤,應標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聯絡方式等。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預包裝不符合規範的情況。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杜絕不合規食品的安全隱患,對於此類產品退款退貨的訴請,應予以支援。另一方面,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考慮到該標準具有懲罰性質,應綜合考慮銷售者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等因素,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