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釋出短融新規意見稿:券商短融新規最長期限由91天放寬至1年!

財聯社(上海,記者 王可)訊

,3月5日,央行釋出券商短融新規修訂意見稿,新規強調發行券商的流動性覆蓋率應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在縮緊券商短期融資券額度的同時,將其最長期限由91天放寬至1年。

央行指出,此次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修訂,是為規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簡稱“短期融資券”)發行和交易,

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央行釋出短融新規意見稿:券商短融新規最長期限由91天放寬至1年!

2004年版的《辦法》共6章41條,此次《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僅22條,在進一步最佳化相關規定、提出要求的同時,對一些規則進行了簡化。聚焦發行人資質、限額和期限管理、資訊披露、事中事後管理等方面。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除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規定外,流動性覆蓋率應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2004年版的《辦法》中並未提出“流動性覆蓋率應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二是短期融資券和其他短期負債工具餘額之和不超過淨資本的60%,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2004年版的《辦法》中相關表述為“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淨資本的60%”、“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新的《辦法》縮緊券商短期融資券額度的同時,將其最長期限由91天放寬至1年。

三是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規定披露中期報告、年度報告、重大事項和發行情況。

其中提到,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於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報告、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已公開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披露。

2004年版的《辦法》則要求“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必須透過同業拆借資訊系統定期披露資訊”,披露日期分別為1月20日前、7月20日前、4月30日前。

四是持續加強流動性覆蓋率等風險控制指標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測管理,每半年根據證券公司淨資本、其他短期負債工具餘額等動態調整短期融資券限額,引導證券公司持續保持較高流動性水平。

其中規定,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短期融資券相關資訊和資料。

央行認為,2004年出臺的《辦法》,較好支援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需求。目前,證券公司經營模式、融資環境和風險特點已經發生較大變化,根據市場成員訴求和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需要,《辦法》修訂稿建立了以流動性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發行前備案,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引導證券公司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本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0月18日釋出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018年4月12日釋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根據中證協資料,2020年證券公司發行證券公司債及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共融資16,735。81億元,較2019年增加85。04%。據Wind資料,2020年短融債296只,發行總額高達8008。00億元,再創新高;2019年券商發行融資券規模為4491億元。

發債成本低是券商2020年大規模發債的原因之一。資料顯示,上年券商公司債利率在2。88%-3。75%之間,短期融資券利率在1。4%-2。62%之間。而在2018年、2019年,公司債利率最低值分別為4。1%、4。28%,均超過2020年的最高利率,而2018年的公司債利率甚至一度高達5。7%,接近今年利率的兩倍。

當前短融成本相對較低的前提下,證券公司在開展資本中介業務時可擁有資金利差優勢。相比增資擴股等權益融資,債務融資耗時更短、難度更低,特別是短期融資券等工具更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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