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賑災時往往會開設粥廠,為了順利救助災民,古人想出各種方法

古代開設粥廠,是一種常用的救災方式,其中有的為官辦,有的則是官紳合辦,有的則是私人獨辦,不過主要以前兩種為主,最後一種則相對較少,畢竟面對數量龐大的災民,個人能力實在有限。為了更好的賑濟災民,粥廠的運作其實也是經過多次改良的,總體來說有以下幾種辦法。

古代賑災時往往會開設粥廠,為了順利救助災民,古人想出各種方法

捐贈籌糧的釐戶法:對百姓實行分級管理

所謂的釐戶法,是清朝雍正年間著名經學家惠士奇提出的一種方式,就是根據百戶的家庭財產狀況,將百姓分為五等,從而在賑災過程中做到區別對待,方面朝廷更加容易確定賑濟物件。而官府賑災所用的糧食,主要便來自於朝廷撥付和官紳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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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惠士奇的設想,百姓將被分為五等,其中甲等戶要捐助糧銀來幫助官府救助,乙等戶則要平價賣出糧食便於政府平定糧價,丙等戶則自給自足,丁等戶則可以購買平價糧,戊等戶則可以接受散米、施粥的賑濟。

這種設想雖然好,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實在行不通。一方面這樣等於強迫甲等、乙等百姓捐糧、賣糧,他們根本不願意,往往是由官府出面徵收或者由官員帶頭捐贈,即使如此也少有富戶心甘情願的捐贈。另一方面由於朝廷後期貪墨現象極為嚴重,在登記丁等、戊等戶時,胥吏往往會索要錢財,否則即使再貧困,也不會被列入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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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登記時還要區分成人(大口)和小孩(小口),一般10歲以下被認定為小口,發放米糧時小口則按照大口減量發放,至於施粥則沒有什麼區別。

設立粥廠的分賑法:分散設定賑濟災民

江蘇常熟人蔣伊於曾在康熙十年(1671年)時,於家鄉賑荒,在鄉村設立了三個粥廠,城裡則設定了兩個。結果卻是設在鄉村的粥廠不僅救活人較多,且花費較少,而設定在城裡的粥廠救活的人少,反而花費較大。因而他總結出分散粥廠的經驗,於康熙十八年寫出《敬陳分賑之法疏》,建議災荒時期可以分縣分鄉賑濟,而不搞大建制的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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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麼做的原因也很簡單,如果集中在城裡設定粥廠,那麼四里八鄉的災民都要趕到城裡才能吃上一頓飽飯,這對飢腸轆轆的災民來說簡直就是一種折磨,很多災民不等趕到城中,就餓死在了路上。而且災民大規模聚集,也容易滋生混亂和疾病,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傷亡。而如果於各地分別設定粥廠,便可使得災民就近接受賑濟,從而避免往來奔波、死於途中,又可有效防止次生災害,反而效果更好。

嘉慶年間,金匱縣令齊彥懷便實行分賑法(又稱圖賑法,“圖”類似於現代行政村),在城鄉各地設立粥廠十餘處,將本鄉人捐贈的無子用於本鄉的饑民,這樣不僅提高了人們捐贈的慾望,而且災民們就近接受救濟,效率更高。於是,齊彥懷便寫了《圖賑法》一文,而這種方式也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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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提升賑濟效率,粥廠往往設立在建築較多、場地廣闊的公共場所,諸如寺院、道觀、教場之類。寺院本就有救濟災民的傳統,而且鍋灶齊全,也便於大規模熬粥。

打粥秩序的號牌法:災民憑藉號牌打粥

號牌法是災民打粥的一種具體辦法,規定如何領票,如何憑票打粥,何時、何地打粥,如何遵守紀律。

古代賑災時往往會開設粥廠,為了順利救助災民,古人想出各種方法

例如將粥廠按照分佈方位,或救濟物件性別等分為幾部分,相互之間用柵欄隔開,每一處又分為若干行,每行頂端放置條案,上面放置著盆碗等用具。每一部分有一個顏色的旗幟,打粥人固定區位,持有與區位相同顏色的號牌,然後憑藉號牌到指定的區域打粥。大家排隊到桌前,將器皿放在桌上,由粥廠為其打粥。如此一來,便將災民們有序的分開,不至於人群擁擠,而且整個隊伍井然有序,不僅提高了效率,而且對大家也比較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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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方法,實際上卻很難做到。一方面飢腸轆轆的百姓嗷嗷待哺,這種情況下很難讓他們井然有序的遵守秩序,另一方面官吏在中間剋扣比較嚴重,災民們本就很難吃飽,有時更是施捨到一半便停止,災民們為了吃飽也會擾亂本來的秩序。

以上便是設立粥廠採用的賑災方式,不過各地官員往往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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