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出差補貼!

出差補貼制度在戰國時就已存在。雲夢《秦律》中的《傳食律》、《倉律》就有反映當時秦國“公務員”出差待遇的法令。當時因公出差人員稱“使者”,為朝廷辦事稱“有事上”。出差人的身份等級有御史卒人、官士大夫、不、謀人、宦者、上造、官佐、卜史、司御、寺、府、從者、僕人等。他們因公出差按不同身份等級領取不同的伙食補貼。供給的伙食有稗米、糲米、菜羹、韭蔥、芻槁、油鹽等主副食品和柴草,標準也不一。如爵位是不更到謀人(秦爵第四、第三級),每餐供稗米一斗、醬半升,還有菜羹和芻槁各半石。設有爵位的佐、史,以及卜、史、司御、侍、府等人員,每餐供給糲米一斗,另有菜羹和2/22升的鹽。這種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做法,與現行的國家公務人員出差的補貼有相似之處。

古代的出差補貼!

此外,在《倉律》中還規定,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員為朝廷辦事而到縣督辦公事,凡在可到的縣領到墊發口糧後,應立即用文書通知原發糧食的縣,據以扣除他們的糧食,如在原發糧食的縣已經領取了,應以文書通知所到的縣責令其賠償。同時還規定,凡到非郡治所在的屬縣去出差或到軍中去辦事的人員,需自帶糧食,不得以“符傳”(通行證)向所到的縣借取口糧。按月領取口糧的出差人員,由沿途驛站供給膳食,如果到規定的時期還不歸來,應停發下月的口糧,一直到他回來為止。

古代的出差補貼!

看來,我國古代有關出差待遇的種種規定,其合理性與可行性都是有其值得稱道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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