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再孝順也沒用,不跟“他們”打好關係,父母晚年怕是要吃苦頭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若不履行,父母有權提出賠償訴訟。普法可知,我國傳統的“養兒防老”思想並非封建迷信、陳舊落伍,而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產物,是以孝治天下的我國流傳數千年的規矩,非一朝一夕能改變的。

何況“防老”二字涵蓋範圍甚為廣泛,不是簡單的物質需求可以概括的,從法律角度來說,保障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也是義務之一,養老從來不是簡單的提供衣食住行就可以的,當涉及的層面越多,想要保障父母晚年幸福時需要配合的人就越多。

子女再孝順也沒用,不跟“他們”打好關係,父母晚年怕是要吃苦頭

從現實角度來說,配合的人遠比孝順的子女更為關鍵,尤其是“他們”。有經驗的網友大概已經意識到這裡的“他們”指的是誰了,沒錯,說的正是兒媳和女婿,這些被父母視為“外人”的存在。

很多老一輩依仗著子女孝順,認為自己將來指望不上外人,於是在兩方交往的時候不注意分寸,經常產生衝突。婆媳關係的麻煩自不必說,老丈人和女婿之間同樣存在看不慣,明明是一家人,日子卻過成了兩家。只是很多人想不到的是,這種相處模式容易給將來埋下隱患,原因如下:

子女再孝順也沒用,不跟“他們”打好關係,父母晚年怕是要吃苦頭

配偶沒有贍養義務

在法律上,子女的配偶只有輔助贍養義務,這個輔助的範圍非常大,甚至到了“兒媳家中坐,輔助已完成”的地步,只因為兒子盡孝用的精力本該用在小家之中,只要兒媳不阻攔,那就等同於輔助盡孝了,在法律上是無從指摘的。

動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最現實的問題,如果家裡養的是女兒還好,手中掌握著家裡的經濟大權,但若是兒子的話,小家的財政大權多是掌握在兒媳手中。若是父母不提前打理好與兒媳的關係的話,到了晚年,怕是會因為金錢上的問題讓小夫妻產生矛盾。我想,這也是我們為人父母所不願意看到的。

子女再孝順也沒用,不跟“他們”打好關係,父母晚年怕是要吃苦頭

夫妻感情高於父母

眾所周知,家庭關係之中以夫妻感情為尊,親子關係其次,最後才是孝順父母。這個順序是根據陪伴時間來決定的,如果夫妻打算白頭偕老的話,那感情就會在父母之上。如果老一輩跟子女的配偶關係不好的話,晚年就會吃不必要的苦。

說實話,如果兒媳還是女婿對老一輩抱有成見,無論子女多孝順,老一輩都難免要看他們的臉色,除非完全不來往,或者讓子女離婚,不然還是提前打好關係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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