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開篇思考:

淮浙地區因鹽戶不同,所以設定的鹽法也不相同,神宗時期為提高國家財政收入,不斷地改革鹽法,其效果如何,真的為國家排憂解難了嗎?

范仲淹堅持對鹽戶放寬榷禁,這樣既有利國家收入還能減輕鹽戶負擔

寶元年間,仁宗的注意力暫時離開了政策的改革,而是放在漸漸崛起的西夏上,面對西夏的來勢洶洶,康定元年仁宗即時,恢復了在西北邊界的折中法,商人們再次可以入中換鹽,且這次淮鹽也在此範圍內,並且規定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

之後幾年間不僅淮鹽地區,包括京東地區,均是通商,鹽法僅是微調,例如修改鹽價,除此外並無大改。直到慶曆年間,關於鹽法的改革,大臣新提出許多不同的意見,當時以范仲淹為首的幾位大臣,均認為應該繼續放寬榷禁,他們認為放寬榷禁,既有利於增加國家的收入,還能減輕鹽戶的負擔。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仁宗

慶曆三年九月時,范仲淹提出改革刑法,因而贖刑製出現,此制度是針對私鹽販而言,即私鹽販觸犯法律時,可以用錢幣來換取減刑,這個制度的提出,引起許多大臣爭相批判鹽法的苛刻,請求放寬處罰。但最終因贖刑製造福的依然是富有人群,貧窮之人依然沒有足夠的銀錢,用來贖刑而作罷。

私鹽販的出現本就與鹽民生活艱苦有很大關係,因此這個制度的提出無疑也反映出當時大臣,對於鹽戶生活是有所瞭解的,並試圖改善這樣的狀況。後慶曆四年時,因災荒發生頻繁,范仲淹又曾上奏過請求放寬榷禁,此次奏請效果不得知,但足以看出范仲淹對於行商的推崇。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范仲淹

仁宗時期確定

兩浙路使用的撲買法

,將原本由官府運輸的鹽改為商人負責

淮東地區與兩浙地區的鹽民成分並不同,淮東地區因鹽場基本都是官有,亭戶多是隸屬於官場,因此無論是生產抑或運輸、流通都能夠跟隨國家頒佈的政策。

兩浙路卻不同,兩浙路一直以來成分都很多樣化且複雜,各種鹽戶都存在,因此特殊時期例如戰爭爆發時,這一帶無法跟隨國家的政策,全面通商或者全面榷禁,國家在制定政策的時候顯然也是考慮到了這點,而兩浙路一帶的私鹽本就平常,後仁宗朝鹽價愈來愈高,官鹽愈來愈衰,與之相反的是私鹽興旺,於國家財政收入無益。

所以這個現象又引來諸位大臣的提議,如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認為需要降低官鹽的價格,同時主張將官運改為民運,即原本是由官府負責的運輸,將之交由商人負責。幾經商討之後最終確定的鹽法,便此時只在兩浙路使用的撲買法。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淮東地區與兩浙地區

此鹽法最初被當地官員反對,但終被仁宗確定,而此法後來不僅只用在兩浙路,也漸在江西路等地方推廣開來。

英宗朝由於時間過於短暫,英宗尚來不及做出太多的改革,該朝鹽法基本沿襲仁宗朝後期的鹽法。

神宗朝鹽法改革較多,除了因神宗的個人意向所致,王安石此人的諸多變法與建議,不得不說也是一大原因,因王安石的變法不得當時如蘇軾、司馬光等保守派的支援,故而雙方經常為政策的制定爭論。熙寧年間的鹽法改革,因兩浙路的私鹽問題而起,兩浙路私鹽一直氾濫,神宗即位後,私鹽問題不見減緩,反愈演愈烈。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王安石

淮浙地區的鹽法以榷賣為主通商為輔,

沿襲前朝的鈔鹽法

初期,鹽法也僅是在原本沿用的基礎上小改一番,直到熙寧四年,神宗採納盧秉的建議,開始改革淮浙地區的鹽法,盧秉所提出的改革方法,試圖從根本上控制管理鹽戶,例如灶甲法。以達到改變兩浙路私鹽氾濫局面的目的,盧秉主張賞罰分明,對私鹽販的處罰很嚴格。但盧秉的變法因王安石等人的反對,最終並未實施太久。

縱觀整個神宗朝,淮浙地區的鹽法以榷賣為主,通商為輔,至於沿襲前朝的適用於兩浙路的撲買法,元豐年間就已漸被停止,只有鈔鹽法一直存在被保留下來,鈔鹽法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折中法,只不過換取鹽鈔、鹽引的不再是物品,而是貨幣。

哲宗即位時,年歲同樣還小,高太后聽政,甫一開始,高太后便借哲宗之名,停止了煕豐年間的一系列變法,熙豐時期的許多鹽官也紛紛被譴被貶,高太后恢復了撲買法。元佑年間高太后所實施的一系列政策,都使國家虧損很大。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宋哲宗

直到高太后去世,哲宗正式即位,上臺便廢除了高太后聽政時所行的鹽法,甚至在紹聖年間還大查元祐時的鹽利賬目,隨後便恢復了熙豐年間的鹽法政策,依元豐賞格。

徽宗朝,初期時由太后聽政,徽宗正式即位後與前朝一樣,立刻就停止了向太后制定、頒佈的鹽法,而徽宗一朝的鹽法大多是由蔡京為首的一批官員制定,鹽法改革主題是鈔鹽法,只是與前朝所行的鈔鹽法有些微區別。

徽宗執政後便遂盡罷,諸路官以鹽鈔每百貫撥一貫與轉運司,取消官賣制,將地方的財富全部聚集到中央,國家財政收入雖增加,地方政府的執行卻遭受消極影響。且因蔡京變法,鹽鈔也不停變化。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宋徽宗

結尾:

蔡京的鹽法改革雖給國家帶來了諸多財富,但卻以損害商人與鹽戶的利益為前提

總而言之,蔡京的鹽法改革內容,雖給國家帶來了諸多財富,卻是以損害商人與鹽戶的利益為前提的,對這兩者關係的把握,並不如之前的鹽法那般做到平衡。儘管這兩者間無法完全平衡,但以往鹽法的制定總儘量在平衡這兩者。

蔡京在徽宗一朝多次被罷,又多次被召回,被罷時均有大臣提新法以更改代替蔡京的鹽法,但總在他再次歸來時作罷,北宋瀕臨滅亡時,徽宗曾言,任用非人,過聽妄議,興作事端,蠢耗邦財,已然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但亡國之事並非一人之過,徽宗還詔“茶鹽立額結絕”,但北宋已快亡國,此時這般行為顯然已經毫無意義。

淮浙地區鹽法改革,雖為國家帶來財富,但損害了商人與鹽戶利益

蔡京

倉皇即位的欽宗更是無太多作為,即使提出要改變直達法,也因北宋很快被滅而告終。

參考內容來源:《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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