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博律所淺析合同中的重大誤解你真的瞭解嗎?

進行合同簽訂之後,是需要對相關的內容進行核實的,但是會有人去進行文字遊戲的運用的讓人產生重大誤解,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重大誤解是指由於行為人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方面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情況下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與辨別

(一)基於自己過失的錯誤認識

重大誤解的事實物件,須是對其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內容和主體等方面的錯誤認識,如對促使其從事行為的動機存在錯誤認識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宏博律所淺析合同中的重大誤解你真的瞭解嗎?

重大誤解是處於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發生,由此區別故意、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對方過錯的情形,也區別於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因果關係

即基於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與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誤解重大

因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會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可撤銷的重大誤解行為。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為了保證商品交易安全、穩定的秩序,法律將得以請求撤銷的誤解行為限制在重大損失的範圍之內。

重大誤解的表現形式

有哪些?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願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於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複製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鑽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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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物件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於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於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

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並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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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當事人由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是相對無效,發生重大誤解的一方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的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行為人不行事撤銷權,不請求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予以撤銷,該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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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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