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原創】文/汐溟

影片投資合同以及聯合攝製合同中,投資方的投資經濟回報主要有兩種方式:保底和分成。多數情形下,當事人只享有一種權益,保底或分成只能選擇一種。如果選擇保底,因為具有借款合同的特徵,所以到期相對方應該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幾乎無抗辯餘地;而如果選擇分成,投資方自應承擔盈虧不確定性風險,相對方也應在約定的分配條件成就時向投資方結算分成收益。在特殊情形下,投資方同時享有保底和分成兩種權益,合同性質當如何認定?

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保底是無風險還本付息,無附加條件,無不確定性;分成則是在影片存在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因此需要條件,具有不確定性。兩種模式存在內在衝突。儘管衝突,因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條第三項),故而有效。但合同有效並不能阻止履行的“衝突”外觀,這種衝突該如何解決?既然二者都有效,該如何履行?若履行瑕疵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違約責任又該如何承擔?

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筆者近期開庭的兩起案件中,合同中均同時包含保底和分成條款。第一起案件的合同中約定:(1)甲方保證乙方收益投資本金的權益,簽訂兩年內如影片發行分成不足乙方投資本金,由甲方負責補足;(2)如影片發行收益超過乙方投資本金,乙方有權按階梯制獲得分成收益。第二起案件的合同中約定:(1)甲方保底乙方投資及投資8%的收益。合同簽訂一年內,甲方優先返還乙方投資本金及其收益。(2)除前款規定的投資收益外,如本片在全球範圍內獲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製作成本及其他費用、成本後仍有利潤,乙方有權獲得該利潤的5%作為收益。兩起案件中,儘管表述不同,但實質含義一致,投資方乙方享有的均是保底+分成的雙收益模式。具體分析其約定性質。

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首先,“甲方保證乙方收益投資本金的權益,簽訂兩年內如影片發行分成不足乙方投資本金,由甲方負責補足”的約定中,即使虧損,乙方也可以收回本金,無不確定性,不承擔任何風險;“甲方保底乙方投資及投資8%的收益。合同簽訂一年內,甲方優先返還乙方投資本金及其收益”,在合同一年期內,乙方可以無條件地要求甲方返還本金並額外支付收益。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7條)。乙方的法律地位明顯處於貸款人的位置。雙方之間具有借款合同關係。第一起案件中未約定利息,實為無息借款,並不影響其借款合同的性質。

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其次,“如影片發行收益超過乙方投資本金,乙方有權按階梯制獲得分成收益”的約定表明,乙方獲得分成收益的條件是影片發行收益超過投資本金,易言之,影片專案需能產生利潤。“除前款規定的投資收益外,如本片在全球範圍內獲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製作成本及其他費用、成本後仍有利潤,乙方有權獲得該利潤的5%作為收益”同樣約定,總收入扣除總成本後如有利潤,乙方才有分配權。利潤的分成權具有不確定性,以利潤的產生為前提,該種約定具有典型的風險投資性質,因此,該項約定具有投資合同性質。

影片合同同時約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質如何認定?

概括地講,基於保底和分成的約定,賦予合同借款合同和投資合同的雙重性質。影片合同中並存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關係。這兩種合同關係對合同性質的整體認定有何影響?留待下文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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