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資訊」自貿港稅收熱點問題;個稅重大變化;;國家出手撤銷產品…

收藏細看!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題

海南自貿港開局以來,一大波利好政策不斷出臺。其中,稅收優惠政策也備受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梳理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題,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所得稅

政策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內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優惠主體

1。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2。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3。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四)享受減免要素

註冊地、實質性運營、鼓勵類產業企業

1。註冊地:海南自由貿易港。

2。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3。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五)跨地區彙總納稅

1。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2。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範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範圍;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範圍。

3。 對於總分機構因享受優惠政策而適用不同稅率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具體為:先按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然後不同稅率地區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再按規定對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1。優惠辦理方式:採取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2。優惠享受時間: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自行申報享受,並按檔案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相關檔案釋出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可按規定在以後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併享受或在2020年度彙算清繳時一併享受優惠。

3。申報表填寫:在預繳申報時,透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附表A201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即可享受優惠。

(七)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主營業務屬於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專案、屬於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

2。企業進行實質性運營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資產總額、收入總額、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等,並說明在自貿港設立的機構相應占比。

政策二三大產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內容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優惠主體

1。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企業;2。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現代服務企業;3。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

(四)享受減免條件

1。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包括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於5%。

(五)新增投資的方式

1。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2。境外投資新設企業;3。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4。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六)境外所得的範圍

1。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新設分支機構”是指企業與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境外新設的分支機構。

2。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貿港符合條件的A公司對境外公司增資,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萬元,則與新增投資對應的股息僅為10萬元。

(七)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1。優惠辦理方式:採取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2。優惠享受時間: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並按檔案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八)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屬於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說明。

政策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一)政策內容: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二)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優惠的主體

1。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2。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3。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四)資產的具體概念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該項優惠政策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五)購置資產的形式

該項優惠政策所稱的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自行建造、自行開發三種形式;不包括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舊和攤銷方法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方法的,對其新購置的資產,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資產,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採取加速折舊、攤銷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七)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1。優惠辦理方式:採取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2。優惠享受時間: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並按檔案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相關檔案釋出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可按規定在以後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併享受或在2020年度彙算清繳時一併享受優惠

3。申報表填寫:在預繳申報時,透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附表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應的欄次即可享受優惠。

(八)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有關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結算說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情況說明)。

2。有關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個人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

(一)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享受優惠主體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

(三)高階人才及緊缺人才適用條件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並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高階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須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四)高階人才範圍

在符合適用條件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屬於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五)緊缺人才範圍

在符合適用條件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1。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三大產業和熱帶高效農業種業、醫療、教育、體育、電信、網際網路、文化、維修、金融、航運等重點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才以及法定機構、社會組織聘用人才;

3。符合《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相關標準的外國人才;

4。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的港澳臺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業領域急需的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

(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個人所得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2。經營所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省認定人才補貼性所得。

(七)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辦理時間:符合條件的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在次年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辦理渠道:可透過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辦稅服務廳辦理。

相關政策檔案(一)企業所得稅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2。《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二)個人所得稅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階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

2。《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階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0〕41號)

明確了!明年有重大變化!

個稅迎來新變化,對於符合條件的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人來說是個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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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回事呢?

1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進一步簡便最佳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太專業了,看不懂,有沒有課代表解釋一下?”不少網友看到公告後說。

誰能享受這個政策?

——需要滿足3個條件

對於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個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有什麼好處?

——減輕其辦稅負擔

怎麼減輕負擔呢?

舉個例子,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透過彙算清繳可退稅15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也就是說,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稅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稅。而新辦法後就能免去這種麻煩。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最佳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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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收入將超過6萬元怎麼辦?

如果漲工資了,預計年收入將超過6萬元,怎麼辦呢?

舉個例子,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

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注意!國家出手!這15個全部撤銷!

12月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釋出《國家藥監局關於撤銷部分承諾制延續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的公告》(2020年第131號)。

公告稱,依據《關於實施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延續承諾制審批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45號)要求,國家藥品監管局組織開展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延續申報資料技術審查,發現產品名稱為“寶芙煥白柔滑潔容霜”(批准文號:國妝特字G20151784)等15個特殊用途化妝品,存在不符合產品安全性相關規定要求等違法違規情形,現依法予以撤銷批准文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相關產品不得繼續生產或進口銷售,企業涉嫌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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