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了解銀行承兌匯票融資風險及其防範!

在企業的融資渠道中,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參與了銀行的信用,其流通性快,使用靈活,背書成本低等特色,非常受企業的青睞。但在使用中依然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本文論述了銀行承兌匯票在使用中的風險及個人防範風險的措施。

一起來了解銀行承兌匯票融資風險及其防範!

票據融資又稱融資性票據,指票據持有人透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根據人民銀行釋出的資料顯示,近十年來,我國票據融資業務2011年的金額為168350億元,2020年的金額為994555億元。十年中票據融資業務的金額具體資料如下:

一起來了解銀行承兌匯票融資風險及其防範!

從以上資料看,票據融資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呈穩定增長的趨勢,也說明它是企業融資中不可或缺的融資手段之一。

從企業角度看,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由於引入了銀行信用,其信用度非常高。它在企業之間背書轉讓如同現金流轉一樣,其操作簡單,資金回籠可靠程度高、成本低、適應範圍廣。因此,非常受企業的青睞,從而也導致銀行承兌匯票在企業融資業務中佔據的地位也越來越高。而對出票的企業而言,受出票企業下游客戶資金的回籠及企業本身現金池資金規模影響,其開出的金額越大,風險也越高。如果下游客戶資金無法如期收回,出票企業資金池資金不夠時,企業將無法如期償還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款項,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因此,如何防範銀行承兌匯票風險對票據開出企業而言尤為重要。

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

我國於1995年出臺《票據法》,中國人民銀行在1996年的《貸款通則》中將票據貼現列為貸款的一種,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實施《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為商業匯票的宏觀管理和制度奠定了基礎。銀行承兌匯票屬於貸款的一種,其風險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貿易業務的真實性風險

票據融資業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從票據融資的概念看,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出票企業與供應商協商支付方式前,對供應商的貿易業務稽核時,存在資訊不對稱的風險,導致出票企業最終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實際上不是以真實貿易業務為背景。在不真實貿易背景下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企業帶來以下風險:

1。無法收到貿易商品的風險

由於業務是在不真實的貿易業務背景下進行,那麼供應商的貿易貨物的真實性存在可疑。如果供應商無法按期交付貨物給企業,其連鎖反應是導致企業無法如期收到貿易貨物,從而無法按期向下遊客戶交付貿易貨物。企業還會因此產生支付合同違約金風險。

2。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無法償還風險

由於業務的不真實性,其實質就是出票企業成為了被資金短缺企業利用的融資渠道。這種業務的不真實性,一種情況是供應商存在欺詐、騙取票據行為,出票企業票據已經開出,但無法按期向其下游客戶交付貨物,導致企業不但對下游客戶違約,還有可能最終導致出票企業因無法收到貨款而面臨到期票據無法償還的風險。第二種情況是,由於下游客戶的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付款,經多次催收,依然不能償還,導致企業資金受影響。第三種情況是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上下游企業存在一定的關聯關係,出票企業是它們融資的橋樑,為它們提供資金來源。這種業務合同,實質上也存在有欺詐、騙取票據行為。隨著業務的開展,由於這種關聯關係的存在,只要上下游企業一方存在資金問題或者蓄意欺詐行為,客戶就無法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從而影響企業如期償還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如果出票企業現金池資金不足時,企業將無法償還銀行款項,不但導致企業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受到影響,還不利於企業長期發展。

(二)收取票據風險

對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方而言,在保管和使用中主要有以下風險:

1。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在自身的業務活動中,對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用於支付企業的貨款。但是,當收到票據方在票據到期,遭到銀行拒付時,企業作為背書方,需要承擔被後手或非直接後手追索的風險,直到最終持票人收到款項為止。

2。銀行承兌匯票保管和接收風險

目前,大部分企業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為電子發票,減少了收取紙質發票丟失的風險,同時也降低了票據變造、偽造、克隆的風險。當然,為安全起見,企業還是需要對收到的電子票據真偽進行驗證。但是,在票據保管中依然會存在一些風險,如票據到期銀行拒付的風險;票據票面金額較小,承兌成本較高的風險;企業由於票據保管人責任導致票據到期還沒有向銀行辦理承兌的風險等。

(三)稅務風險

出票方在採購貨物時,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用於抵扣其銷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因此,企業已經抵扣的稅款,有可能存在被稅局追繳的情況。其原因是:一是由於業務的不真實性,即使企業取得的發票已經認證抵扣,稅局在稽核時,對這種不真實的業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會要求企業將已經抵扣的稅金向稅局補交相應的稅款,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交納相應的滯納金和罰款。二是由於供應商沒有及時向稅局交納稅款,而企業收到的該供應商的增值稅發票已經抵扣,稅局依然可能要求企業將已經抵扣的稅款補交稅局。

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必然存在,面對風險,企業應當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對此,文章給出的建議包括:

1、做好出票前的相關稽核工作;

2、加強出票後的業務跟蹤;

3、做好收到的票據管理;

4、做好稅務風險防範。

(以上內容來源於:快貼寶-銀行快貼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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