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奇帆: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應歸屬於國家

摘要

“資料作為和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一樣的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將居於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能夠有效促進資料資源轉化為資料資產,有利於保護資料主體權益並維護資料安全。”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10月24日在2021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此次峰會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主辦。

黃奇帆在會上作了題為《完善資料產權與交易規則,促進資料產業發展》的主旨演講。黃奇帆表示,資料涉及到以下五項基本權利: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各類主體基於自身在資料交易環節中的位置來行使相應權利。

他認為,資料是一個國家的新型基礎性資源,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產生著重大而深刻的影響,這意味著任何主體對資料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因此,各類資料活動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它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當歸屬於國家,內部的任何資料活動都應該遵循國家資料安全法規。

以下為實錄:

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很高興受邀參加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

資料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關鍵性、決定性的生產要素,但當前還存在著資料權屬和交易規則不明確、交易不活躍、貿易規則不統一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理論體系。我今天在這裡與大家一起探討下我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供各位參考。

一、資料的本質與六大特性

在人類認知產生以前,從物質的最小單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細胞乃至生態系統,構成了客觀的物理世界,而對於上述客觀物理世界未經處理的原始記錄,就是資料。人類誕生以後,將客觀世界的資料以編碼的形式表達出來,就形成了資訊。資料強調的是客觀記錄,資訊強調的是對客觀記錄的解釋,是一種已經被加工為特定形式的資料,例如文字、語言、音樂等。而知識是人類基於認知模型,對資訊進行結構化重組而形成的系統性認知。顯然,資料是基礎,資訊和知識是人工處理後形成產物。

通常來說,資料有六大特性。

資料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與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不同,資料作為客觀世界的“符號”,隨著客觀世界的演化而不斷產生,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將資料看成客觀世界“熵”的反映。

數字的增長是指數級的。資料的增長類似於細胞分裂,資料自身迭代能產生新的資料,不同的資料碰撞也能產生新的資料,資料的衡量維度不久之前是PB,現在是EB,未來很快將變成ZB。

原始資料是碎片化的,沒有意義的。知識的產生要經歷資料、資訊兩個階段,意味著如果沒有人類組織、加工,這些資料自身對於社會是毫無意義的。

資料總是已經被加工過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從人類的視角來看,資料的出現就意味著處理、分析流程已經在運作。資料的加工過程就是將處於原始狀態的無序資料,變成有序資料的過程。

資料在利用過程中產生了價值與產權。資料經過人工與機器處理成資訊,再變成決策判斷、信用判斷的工具,為資料平臺帶來了商業利益,從而創造了價值。同時,資料價值在創造的過程中,資料的產權歸誰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資料利用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資料可以多次轉讓和買賣。資料是無形的,作為一種非消耗性資源,使用越多,產生的資料越多,其可能帶來的價值就越大。

二、資料交易中的產權和價值分配

資料產權歸屬決定著如何在不同主體間分配資料價值、義務和責任。與其他各類生產要素不同,資料的產權問題仍未解決。我認為資料涉及到以下五項基本權利: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各類主體基於自身在資料交易環節中的位置來行使相應權利。

1。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

資料是一個國家的新型基礎性資源,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產生著重大而深刻的影響,這意味著任何主體對資料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因此,各類資料活動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它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當歸屬於國家,內部的任何資料活動都應該遵循國家資料安全法規。國家可以成立中央資料部門對國內的資料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後,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資料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於人工智慧和區塊鏈技術建立資料可追溯系統,對資料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並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資料交易安全有序。

2。資料的所有權由雙邊交易的主體所共有

數字經濟時代,全球資料量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大資料應用產生的經濟價值不斷顯現。個人的基本資訊和基於自身行為產生的各種資料,個人理應享有所有權。但在數字化時代,個人資料需要參與到各類網路雙邊交易中,在平臺上經過加工處理成了資訊、知識,對於交易雙方才有意義。當某個平臺把碎片化的價值不高的資料加工成有方向、有意義的資料,這個平臺一般應該擁有所有權。因此,雙邊交易中產生的資料,關係到參與各方,資料產權原則上應當共有。基於資料所有權的共有原則,平臺不能基於強勢地位進行大資料殺熟,也不能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資料轉讓給其他主體。

3。資料轉讓後的主體僅擁有使用權

資料使用權即使用指定資料的權利。由於資料能夠低成本複製,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也不會造成資料的損耗和資料質量的下降,反而還會因為資料的使用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因此資料的使用權轉移是一件多方共贏的行為。

但是,資料在使用權轉移過程中,往往已經被加工成了相應的資料產品或資料服務,成為了類似於影視、音樂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不允許再轉售給他人的。與此類似,資料的使用權通常不允許轉授,資料的使用者也不能將資料轉手倒賣獲利。

4。資料的所有者享有資料的財產分配權

網際網路平臺採集了個人資料形成了產品和服務,這個過程中,個人扮演了“資料貢獻者”的角色,平臺將個人資料進行了二次加工,在這個過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最終呈現的資料產品/服務是兩者的共同創造,所以理論上隨之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參與生產環節的各相關者,不應由任何一方獨享全部收益,這樣有違公平原則。

資料該如何定價比較合理呢?資料的定價一定是市場化的,即發揮市場在資料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由交易的雙方根據資料的價值協商確定它的價格。

資料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資料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資料財產權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智慧財產權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國拜杜法案出臺後,確定形成了智慧財產權收益1/3歸投資者,1/3歸發明者,1/3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邏輯在資料交易方面同樣適用。作為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平臺,也應當將資料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資料的生產者。

三、推動資料產業發展,打造高水平資料生態

1。建立資料價值分類體系

資料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但目前來看,資料價值分類體系在全世界都是相當落後的。例如,有的資料天然就是資產,有的資料需要加工才有價值;有的資料價值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有的資料價值存在顯而易見的時效性。這些資料往往混雜在一體,如果不進行分類,就會出現“黃金”和“垃圾”一起賣的情況。

不同的主體,應該基於自身對資料的理解和應用,建立適合平臺自身的資料價值分類體系。比如對於政府,要建立不同行業、不同政府服務機構的公共資料體系。對於網際網路平臺,要區分個人隱私資料、交易資料、社交資料、日誌資料等,按照不同的業務主體分門別類地進行管理。實行資料分類分級也是保障資料安全的前提。

2。做好資料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

近年來,我國資料交易市場整體呈現蓬勃發展態勢。但另一方面,從國家層面缺乏統一的大資料交易規範,交易主體、標的、定價都尚處於探索階段,有必要釐清一些關鍵的原則性問題,為資料要素市場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首先,資料交易所必須由國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資,也可以是國有的數字化企業投資,或者在股權設計上可以採用多元化股權、混合所有制結構,但一般應該國家控股管理。國家資本控股可以保證資料安全,還能進一步建立信任、打破資料孤島,在交易中確保公平公正,杜絕灰色交易的發生。

其次,明確資料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資料交易所是所有資料交易的樞紐。一方面,透過統一的資料交易所進行各類資料交易,可以增加資料交易的流量,提高資料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統一的資料交易所還能解決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打擊地下非法大資料交易。在這個平臺上,還可以開展資料期貨、資料融資、資料抵押等衍生業務。

3。啟用資料要素市場,建立“1+3+3”的資料產品體系

當前我國資料交易平臺存在活躍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況。究其原因,除了當前資料交易處於起步階段外,資料交易產品、服務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為了更好地啟用資料要素市場,可以建立“1+3+3”的資料交易產品體系。“1”就是資料,是有價值的資料;第一個“3”和資料處理中心有關,指的是交易資料處理中心的儲存能力、通訊能力、計算能力;第二個“3”,是演算法、人工智慧、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一切資料交易的前提是要素資料化、資料要素化。各種場景要素要經過加工處理形成可觀測的資料。同時資料要發揮作用,也要統一資料標準,符合要素市場質量方面的要求。

不僅僅是資料方面的交易,資料處理中心的通訊能力、儲存能力和計算能力這三項能力也可以作為交易的標的。未來國家間數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資料中心的資料處理能力。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資料資源越強大,國家的數字核心競爭力就越強。預計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動下,我國將新增超過2000萬臺伺服器。資料處理中心如果有閒置的儲存能力、通訊能力、計算能力,可以在數字交易所掛牌買賣。

最後,資料處理中心的通訊能力、計算能力、儲存能力的背後,還涉及到演算法、人工智慧、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數學家、程式設計師開發、最佳化的演算法,基於大量資料形成的人工智慧解決方案比如語言識別、自然語言處理,數字資訊處理的系統性解決方案、數字軟體都可以在資料交易所中進行成果的資產變現。

總而言之,資料作為和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一樣的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將居於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能夠有效促進資料資源轉化為資料資產,有利於保護資料主體權益並維護資料安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釐清資料交易平臺的基本原則、交易規範、交易產品,健全資料市場發展機制,將帶動國內資料交易產業鏈蓬勃發展!

謝謝大家!

責編:劉安琪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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