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交易、會員管理規則出爐,提到這些要點!

北京證券交易所5日表示,起草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等業務規則(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上市規則》明確股票發行上市要求。一是平移精選層進入條件作為上市條件。新三板精選層進入條件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檢驗,其包容性、精準度和適應性受到市場各方普遍認可,為實現平穩過渡,北交所上市條件中各類指標及其具體數值,與精選層進入條件保持延續。在新三板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符合預計市值、財務標準等條件,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後,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等達到相應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二是建立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點的限售減持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和減持安排總體上保持精選層要求不變,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10%以上股東所持公開發行前股份在上市後仍限售12個月。同時,為落實《公司法》規定,吸收上市 公司減持規定的制度理念,作以下調整:其一,明確公司董監高 所持股份上市後限售12個月的法定要求;其二,增加大股東、 董監高不得減持情形;其三,細化減持資訊預披露要求。

在現金分紅、社會責任等方面,《上市規則》充分考慮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履行能力和發展階段特點,在明確 回報股東和履行社會責任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不對現金分紅比例、社會責任履行方式等作強制性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 為”;在募集資金管理,特別是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額度等方面適度彈性安排,便於公司既規範透明又能靈活自主地安排資金使用。

《上市規則》還指出,要建立多元組合的退市指標。借鑑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的經驗,既充分包容中小企業經營活動天然存在的波動性較大, 經營業績易受外部環境影響的特點,避免市場“大進大出”, 也堅決出清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其中,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交易類情形包含股票價格、股東人數、市值等指標,考察期均為連續 60個交易日;財務類情形包含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5000 萬元、淨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指標,考察期為2年,指標不交叉適用;規範類情形包 含未按規定披露定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資訊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重大違法類情形包含公共安全重大違法和欺詐發行等情形。

《交易規則》提到,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定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价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非理 性交易,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停牌機制,當股 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30%、60%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10分鐘,復牌時採取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規定股票交易的重點監控範圍和異常交易行為型別,以及對違規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明確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進行交易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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