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
不徵稅收入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糾正
上述理解是個誤區,是錯誤的!
正確的理解是:
1、免稅收入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
3、不徵稅收入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不徵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均規定:用於免徵增值稅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免徵增值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無法劃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免徵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專案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提醒一下
1、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開具發票的時候,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2、不徵稅收入在開具發票的時候,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不徵稅”字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