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搞垮了白山市的龍頭企業

“套路貸”搞垮了白山市的龍頭企業

一、事實經過

2011年末,隆德公司因建設隆府大廈專案資金短缺,透過盧索林介紹向李澤軍借款2000萬元,所籤借款協議的出借人為李浩然;合同期限三個月,月息3分6釐,實際到賬的借款數額為1784萬元(預先扣除三個月利息216萬元),到期還本金款2000萬元;2012年4月初,李澤軍來到隆德公司,拿出兩份空出簽字欄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替換前次借款2000萬元的合同,出借人由李浩然變更為李敏(李澤軍的女兒),繼續按月息3分6釐計算;另一份出借人為李敏,借款數額為2600萬元,其中少付600萬元,利息每月3分6釐,預先扣除兩個月利息187。2萬元(計息基數為2600萬元),實際到賬1812。8萬元;兩次實際借款數額為3596。8萬元,但以4600萬元為基數按月息3分6釐計息。至2013年1月10日,還欠1100餘萬元的高額利息;這1100萬元包含403。2萬元根本不存在的借款本金產生的利息和遠遠超過法定最高計息標準部分的違法收益。

2013年1月6日,李澤軍來到隆德公司聲稱借給隆德公司的錢是其他人的,這些人已經等不及了,要求公司立即還錢,說完後就離開了公司。第二天上午,七個陌生人手拿搞把來到隆德公司,手持借款合同的影印件,要求隆德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這些人在隆德公司各辦公室聚集吵鬧,拍桌子摔凳子,惡意損毀電腦、印表機等辦公物品及公司財產,堵在公司的各辦公室及樓梯入口不讓任何人靠近,對公司員工進行辱罵、威脅、恐嚇,期間有兩三個人將手伸向懷中,董事長懷疑他們可能持有管制器具,呼籲公司員工和這幾個人保持冷靜,他們威脅說如不還錢就上公司領導家吃住,如果仍不還錢也有很多的辦法,不信就走著瞧,並聲稱要把公司從樓裡清出去,如果不馬上還錢就要把公司辦公樓收走。連續多天整日的在公司鬨鬧,致使公司經營陷入了停頓。

2013年1月10日下午,這些人還在公司吵鬧時,李澤軍來到隆德公司,聲稱有辦法解決此事。他拿出一份事先列印好並且簽完字的借款協議,出借人為張傳喜(此人至今從未露過面,公司所有人均未見過此人),隆德公司沒有辦法,只能屈從簽字,該協議簽訂後,這些鬧事的人就跟著李澤軍離開了公司。這份協議的內容是:由張傳喜替隆德公司支付李敏的借款利息1100萬元(由張傳喜直接支付給李敏,並沒有進入隆德公司的賬戶)。為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李澤軍、張傳喜在銀行製造了匯款的流水痕跡,耐人尋味的是銀行出具的流水單上顯示這1100萬元的轉賬記錄的日期是2013年1月5日,是發生在張傳喜與隆德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5天前,而5天前,隆德集團根本不知道李澤軍讓隆德集團與張傳喜簽訂借款合同這件事。

2013年2月4日,李澤軍為了獲得隆德集團同張傳喜、李敏簽訂的借款合同的非法利息,再次持一份出借人為李強(此人至今從未露過面,公司所有人均未見過此人),借款人為吉林隆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為董事長張鵬發的借款協議,由李強向隆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借700萬元,其中付給張傳喜一個月利息31。9萬元,付給李敏一個月的利息133。4萬元,扣除一個月的利息23。1萬元,實際到賬511。6萬元,此後,按700萬元每月向李強支付利息。

至此,隆德公司實際借款到賬41,085,000。00元(大寫肆仟壹佰零扒萬伍仟元),到2015年11月19日李敏起訴之前,隆德公司以現金與不動產累計償還李澤軍等人借款本息67,349,507。00元(大寫陸仟柒佰叄拾肆萬玖仟伍佰零柒元),不包括砍頭息和被拍賣不動產再降價36%的部分。截止目前,隆德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拍賣房產共計損失了4000餘萬元,已抵押的19處土地及房產至今全部未解除未返還。

在隆德公司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償還李澤軍、李敏、李強、張傳喜等人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李澤軍、李敏、李強、張傳喜等人仍然持借款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法院判決,李澤軍將隆德集團的一處價值近5000萬元的辦公樓以拍賣評估價2700萬元執行,隆德集團尚欠李澤軍1000餘萬元,仍須繼續執行。依據新的司法解釋,李澤軍同隆德公司的高利借貸行為系無效合同關係,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未執結的款項已不應繼續支付,應終結執行程式。2019年白山市交通局與隆德集團接洽協商,擬以兩處辦公樓置換該樓,交通局委託評估機構對該樓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近5000萬元,李澤軍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在評估環節做手腳,對該樓評估價僅為3700萬元,同一評估機構,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對同一評估物件得出了兩個差距巨大的評估結果。

二、隆德集團受到的非法侵害及李澤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未獲當地司法機關的公正處理

2017年秋,隆德集團向白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主管經偵工作的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塗聯君安排經偵支隊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認為這個案件事實嚴重,根據案件性質應當由刑警支隊偵查,塗聯君說和局長彙報,讓隆德集團等候訊息;過了大約兩個月時間,塗聯君告訴隆德集團,說這個案件已經彙報三次,白山市公安局處理此案比較困難,讓找上級領導彙報。隆德集團董事長找了一個能和局長說上話的朋友進行了溝通,局長安排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兩名民警把董事長張鵬發找到刑偵支隊取筆錄,在瞭解案件過程中,兩名民警的言語中就十分明顯的看出辦案人員已經秉承有關領導的旨意,在敷衍受害單位,因為尚未取筆錄,他們就表態說這個案子沒有發現李澤軍有什麼違法事實,董事長張鵬發說李澤軍和張傳喜在隆德集團與張傳喜簽訂借款合同的5天前就預先做好了張傳喜向李敏轉賬支付1100萬元的銀行流水痕跡,目的是掩蓋自己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性質,這一點在張傳喜起訴隆德集團時提交的證據中就有明確體現;另外,在訴訟中李敏(李澤軍)為了證明自己向吉林隆德集團出借大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李敏向李浩然轉移債權的銀行承兌匯票,但該承兌匯票按規定只能用於對公賬戶,不準用於個人之間往來結算,這種行為違法性昭然若揭,但辦案民警卻不以為然,認為這種情況正常,這是明顯的對犯罪行為的包庇與袒護,事後我們得知,局長和李澤軍關係非同一般,異常密切,事實上是李澤軍違法犯罪行為強有力的保護傘。

三、李澤軍等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

1、惡勢力結夥作案,結伴設計合同陷阱,用連環合同套牢受害企業,以合法形式追求非法目的,並以暴力威脅、要挾企業以實現非法目的,其背後有一條黑色“利益鏈”影響了整個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中,隆德公司除了需要償還李敏、李浩然、李強、張傳喜等人的合同借款利息外,還要另付法院判決的利息;以張傳喜為例:隆德公司與其的借款利息為月息3。6%,在此基礎上法院又判隆德公司需再付2。4%的月息,也就是說,隆德公司一共需要給付張傳喜6%*12個月=72%的年息,張傳喜的性質已經屬於“利滾利”,但是法院並未理會這個事實,李敏、李浩然、李強等人均有不同數額的法院判決生效的利息。

2、李澤軍未經批准從事經營金融業務,其本人沒有自有資金,透過吸收民間存款和向銀行低息貸款向他人發放高利貸獲取鉅額非法利益,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3、以虛假訴訟使自己獲取的非法利益合法化,實施以吞併企業資產為目的的詐騙犯罪(訴訟過程中,使用大量承兌匯票作為證據,根據金融法規,承兌匯票只能用於單位之間財務往來帳,個人不能使用承兌匯票做為財務往來憑證)。

所有合同的簽訂,隆德公司自始至終只見過李澤軍一人,其餘等人公司均不認識且未見過面,由李澤軍出面,設計連環合同,以預付利息、高額利息轉換成借款本金等手段獲取鉅額非法利益,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及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意見》的規定,在向隆德集團催討借款過程中,有暴力威脅和恐嚇借款人的行為,符合涉黑涉惡的基本特徵。

吉林隆德集團有限公司與李澤軍的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接近執結,不動產已交付李澤軍,隆德集團請求在認定李澤軍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李澤軍所侵吞的企業資產予以執行迴轉。

吉林隆德集團曾經是白山市的龍頭企業,是多年來的納稅大戶,除了履行納稅義務以外,歷年來累計為白山市公共設施無償建設價值達9000餘萬元,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企業現在陷入低谷,面臨前所未有的經營困難,為挽救深陷困境的企業,隆德集團全體員工盼望上級領導及時出手,懲治犯罪,制止和懲處不法之徒的違法犯罪行為,挽回企業的損失。

以上所反映的情況隆德集團均有明確詳實的證據作為佐證,執法機關如需核實,隆德集團將如實提供。請上級領導詳察,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法分子對企業肆無忌憚的侵害。 吉林隆德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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