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因摔傷導致胸椎壓縮性骨折,行手術造成醫源性脊髓損傷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原告宋某成(男,生於1966年3月16日)因摔傷致背部疼痛到被告x區人醫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腰椎骨折,L2/3、L3/4、L4/5、L5/S1椎間盤膨出。經術前診斷

,被告於同年3月12日對原告行胸椎骨折T12壓縮性骨折經皮椎體成形術。同年5月8日,原告辦理出院手續。

醫療糾紛:因摔傷導致胸椎壓縮性骨折,行手術造成醫源性脊髓損傷

出院醫囑:1、休息叄月,患者左下肢康復期可能需半年至一年或更長時間;2、院外繼續治療,長期口服甲鈷胺,加強左下肢康復鍛鍊;3、我科隨訪。用去醫療費52,069。66元,其中統籌支付24,949。55元,原告自行支付27,120。11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於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在被告處就醫扣除非基本用藥、甲類用藥、乙類用藥等費用後,應由原告自行負擔2,194。03元。

二、醫患協議

同年4月28日,原、被告達成協議:1、同意作司法鑑定,明確醫患雙方責任;2、同意x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為此次司法鑑定第三方;3、同意此次鑑定用人民幣9200元雙方按責任劃分比例承擔。原告宋某成在該協議尾部患方處簽名,被告在醫方處加蓋公章。

三、後續治療

同年5月24日至同年6月7日,原告到x市x區x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坐骨神經痛。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防外感;2、門診隨訪,如有不適,立即就診;3、中醫調護:調飲食、暢情志、慎起居、避風寒;4、出院帶藥:纈沙坦膠囊80mg每天一次,中藥湯劑7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42,30。89元,其中統籌支付3,857。72元,原告自行支付373。17元。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2日,原告自行到x中醫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1,34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原告自行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4,610。68元。

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8日,原告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4天,出院醫囑:1、建議到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加強監護,避免摔倒及墜床;2、規律監測血壓,繼續口服藥物;3、康復科、心身醫學科門診隨診。用去住院費6,375。82元,扣除報銷後自行支付4,791。55元。

2021年9月,原告到x大學x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218。24元。併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檢查,用去檢查費1,542。2元。

醫療糾紛:因摔傷導致胸椎壓縮性骨折,行手術造成醫源性脊髓損傷

四、

醫方觀點

1、原告之傷經鑑定被

告的參與度90-96%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描述為醫方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應該描述為具體的承擔責任比例,醫方同意承擔70%的責任;

2、對原告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有異議,對原告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無異議;

3、原告於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間在被告處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4,381。12元,扣除非基本用藥、甲類用藥、乙類用藥等費用後,應由原告自行負擔2,194。03元,該費用為原告自身損傷所產生的合理醫療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4、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高血壓等疾病,與被告的診療行為的後果無關,該費用亦應扣除。

五、鑑定

意見

1、x市x區人民醫院對被鑑定人宋某成的診療行為存在明確的過錯,該過錯行為是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力,建議醫院的責任參與度為90%-96%為宜;2、被鑑定人宋某成胸12椎體破損並椎管佔位評定為九級傷殘,左下肢癱評定為十級傷殘。

六、

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宋某成因摔傷致胸背部疼於2021年3月9日到被告處就醫,被告對原告於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檢查診療行為並無不妥,被告於同年3月12日在區域性麻醉下行“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經皮椎體成術”,在穿刺過程中存在穿刺定位失誤,穿刺致醫源性的胸12椎體破損和脊髓損傷,從而左小腿及左足癱。

對鑑定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原告合理損失共計263,404元。本院結合原告的自身受傷情況及被告過錯,依法確定由被告承擔95%的責任,即由被告x區人醫向原告賠償250,233元(保留整數),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醫療糾紛:因摔傷導致胸椎壓縮性骨折,行手術造成醫源性脊髓損傷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人民醫院向原告宋某成賠償因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250,233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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