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
的
監督管理
,
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
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規定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處罰。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責令停止施工,並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消防設計檔案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
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檔案的
,
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檔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一
)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二
)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
(
三
)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
(
四
)
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
(
五
)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
六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
七
)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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