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了一份綱領性檔案《人權宣言》,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就確定:“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

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權利人格一律平等,職業也不分貴賤。但總有一些人對個別職業存在偏見,如環衛工保安等職業,在某些人的眼中成為了下三流。比如深圳就曾發生過一起備受爭議的保安打孕婦事件。

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在廣東省深圳市某商場的停車場內,一個保安和孕婦發生了爭執。事發時孕婦郭女士和丈夫高先生在某地下停車場停車,停車場內另外一名車主因為汽車故障,向夫妻倆借用千斤頂。剛好高先生的車上就有千斤頂,於是拿著工具上前幫忙。

而此時高先生的車就停在消防通道上,車上只有郭女士一人。一個保安上前,要求郭女士將車開走,並聲稱超過5分鐘就要收取停車費,消防通道也不允許停車。結果雙方因為停車費的問題發生爭吵,甚至動起手來。

結局是郭女士被送到醫院,腹中胎兒也流產。對此郭女士一口咬定是保安打人,還踢了自己的腹部這才導致胎兒流產。在郭女士的口中,保安態度極其囂張的索要停車費。郭女士要求保安提供收費規定,如果超時了就交錢。

但保安不僅不提供規定,還說了一句“你是什麼東西?我憑什麼給你看?”因為這句話,郭女士也激動起來,最後雙方動手,保安打了郭女士一拳,轉身就跑。郭女士的丈夫趕到後,保安依舊囂張跋扈,還踢了郭女士肚子,並把高先生打得頭破血流。

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行兇之後的保安立刻準備逃離,卻被圍上來的群眾控制。儘管被控制,保安依舊口出狂言:我就踢得怎麼樣?反正又沒死人!有什麼大不了的。

如果事情發展真的如郭女士所說,那麼該保安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在故意傷害的同時,造成了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雖然保安沒有造成郭女士和高先生重傷,但卻導致郭女士流產,同樣屬於造成嚴重情況。按照法律,至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問題是,事情真的如郭女士所說的這樣嗎?

在商場保安的口中,事情的經過卻截然不同。事發當時一位保安隊長正好在場,他聲稱郭女士和丈夫將車停在了北門的消防通道上。按照規定臨時停車駕駛員必須在車上,以備隨時挪車。且消防通道的登高面是不允許停車的,因此他們要求郭女士挪車的行為合情合理。

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其次就是保安打人的問題,事發時並不是保安先動手,且保安也對郭女士懷孕的事情並不知情,更別說踹郭女士肚子導致其流產。一時間郭女士和保安雙方各執一詞,誰也不能夠還原真相,最後保安隊長提出可以看監控錄影來證明清白。

監控錄影上的郭女士身材苗條,如果不是知情人透露,一般人確實看不出她懷孕。且在事發後,確實是郭女士先動手,她用裝了手機的提包抽打保安,保安才上前動手拉扯。但是在錄影的全過程中,都沒有看到保安腳踢郭女士,毆打高先生的畫面。

可及時有監控錄影,郭女士依舊一口咬定是保安先動手,還踢得自己流產,並且準備向保安公司索要賠償。至於監控錄影,一定是商場為了逃避責任動了手腳,進行了惡意剪輯,不然為什麼影片時間這麼短。

在社會輿論下,商場公開了全部的監控錄影影片,結果依舊沒有郭女士被踹的畫面。而當時一位路過的女士站出來佐證,確實是郭女士先動的手,並且還出言辱罵保安,說保安只是一條看門狗,沒權利不讓停車。

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一時間社會輿論迅速調轉方向,原本以為是囂張保安毆打孕婦,結果卻發現孕婦才是這場鬧劇真正的始作俑者。不僅對職業存在歧視,還先動手打人,開口誣陷他人,只為佔據道德的制高點。

因此保安並不是主動打人,而孕婦郭女士卻涉嫌騷擾他人,隨意毆打,其行為嚴重情況下甚至構成尋釁滋事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因停車發生爭執,保安將孕婦打流產,事後還說我就踢你了又怎樣

事實上,郭女士的行為就屬於“誰受傷誰有理”,將自己代入一個受害者的角度,先發制人。但很顯然,我國法律講究的是因果關係,不存在“誰受傷誰有理,誰會鬧誰理大”,因此郭女士的所作所為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也註定要受到人們的指責和唾棄。畢竟她的言行舉止,實在缺乏素質,對保安職業充滿歧視和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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