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一場人性拷問法律的風暴

辱母殺人案,一場人性拷問法律的風暴

近日,一則辱母殺人案的新聞引發了前所未有的關於法律與人情的輿論熱潮,催債者當眾辱母,兒子怒捅惡人致死,被判無期徒刑,殺人有罪,但情有可原,什麼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有人說,讓法律歸法律,人情歸人情,我認為這些人是既不瞭解法律,又不瞭解人情,《人民日報》在評論此事時表示,“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迴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

法律和人情從來就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用來管理人的,所以法律需要考慮的不僅是人的理性還有人的情感,還有人類社會中的倫理,如果不考慮這些而制定出來的法律能管理擁有著複雜情感的人嗎?犯罪影片《發條橙》中講述了一個犯罪少年被政府當作實驗品,並使其失去犯罪能力的故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絕對的惡與絕對的善都違揹人性,或者說不以人性出發評判的善惡對人和社會來說都毫無意義,是人性大於法律,而不是法律大於人性,如果他的行為被人性認可,那麼法律就應當退後。

辱母殺人案,一場人性拷問法律的風暴

法律的功能是什麼?維持和諧穩定的社會,假若於歡無罪釋放他還會去殺死其他的人嗎?顯然不會,如果要準確的行駛法律的功能,那麼在法律評判行為的時候就不能將此作為唯一的依據,甚至是正當防衛的定義也不能是唯一的評定標準,緊迫性,適度性,面對那個危險的是一個人,有著豐富情感的人,難道我們可以用客觀的標準而不用場景中那個人的所思所想作為緊迫性,適度性的標準嗎?

我們理解法律為了其嚴謹性,莊重性,公正性需要有很多一板一眼的條文,但是無論如何,我們不應該忘記制定法律的出發點,當法律不講人情的時候,那它就無法成為統攝人的工具,它就將被人們所拋棄。

在一審判決中,我只看到了法律而沒有看到人情,判詞表現得相當疏離,因為於歡在他人未使用工具的情況下,進行了不合理的自我防衛……這顯然沒有將於歡由於母親收到極端侮辱的憤怒之情,和對警察不作為的失望囊括進判決的參考範圍之內,這高高在上的冰冷的審判,引起群眾的憤怒幾乎是必然的,這不僅僅是對於於歡的同情,更是對自身所處社會的擔憂,如果法律不念人情,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在親人受辱時只能睜著眼睛看著,只能把人性中對於倫理的尊重置之腦後呢?

辱母殺人案,一場人性拷問法律的風暴

在英美法系中,即使一個人犯了形式上的罪,但是如果他的行為是可以被大多數人接受的那麼,他依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寬恕處理,這就是法律和人情的完美平衡,一審判決中的法官們,請試想一下,如果是你處在於歡的位置,這個罪你犯是不犯,如果一個人的母親被當眾侮辱他還無動於衷的話,那這樣的人是否可以說已經喪失了基本的人性了呢?對這樣的行為不能表示理解,機械執行冰冷的法律鐵令的人是否也可以說已經喪失了基本的人性了呢?如果說法律就是要這樣,如果說倫理要在法律之下的話,那麼人性也就將被壓制在法律之下,那麼這樣的法律真的是用來保護人的嗎?

司法者自以為依據法律條例判決就是公正無私,但完全忘記了當初立法的本意,當現有的法律無法完美解決現實中的案件時,我們應該做的是改善或者以最基本的人情來填補這個空缺而不是將各有差異的案件,各有動機的違法者都塞進同一個罪名之下,法官們請適當的換位思考,然後再摸著自己的良心做出最合理的審判。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