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國際貨物買賣糾紛判例

「成功案例」國際貨物買賣糾紛判例

本人承辦的

X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標的額約為3,500萬元人民幣,經貿仲北京仲裁後,我方主張貨款的仲裁請求獲得了仲裁委支援。

案情:我方與被申請人(某香港公司)於

2019年1月15日簽訂了兩份總計800噸電解銅買賣合同,其中300噸已經在2018年存放在上海某港口倉庫,500噸由智力第一手賣家從智利安託法加斯塔港裝貨,CIF買賣。江x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公司”)買了該批浮動貨物後,再CIF上海賣給我方,我方再CIF上海,賣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先支付部分預付款,剩餘貨款在收到貨物後90日內電匯支付。兩份合同均約定北京國貿仲裁,適用中國法律,不適合CISG。

我方於

2019年1月22日開具了信用證給新加坡公司,當日開證銀行把電子倉單和電子提單透過電郵給予我方。我方要求將該倉單和提單正本郵寄給上海某貨代,並提供了郵寄地址。1月24日開證銀行按照我方要求郵寄了上述付運單證正本。然而,被申請人收到貨物後,僅支付了少部分款項,餘款至申請仲裁日仍未支付。

案情分析:雖然該案法律關係並不複雜,是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但該案有失敗的風險,在於被申請人收貨證據鏈斷連。因為:(

1)倉單和提單均未有我方背書轉讓給被申請人;或(2)未有證據證明收正本倉單和提單的貨代公司是由被申請人委託。因此,如果被申請人不承認收到全部貨物,則我方未履行交貨之根本義務,想主張貨物餘款有很大難度。

然而,經過本人開庭時巧妙詢問被申請人,其當庭承認收到全部貨物。本人再辯論貨物質量亦未有問題,該論點也得到仲裁委認可。因此,我方主張貨款的仲裁請求獲得了仲裁委支援。

另,雖然

CIF買賣是付運單證交易,但買賣雙方約定支付方式為預付款加電匯,理應是我方收到所有付運單證後,再委託銀行在被申請人獲取正本付運單證時開具遠期匯票。但被申請人實際未委託銀行開具遠期匯票,我方知情並認可,所以,就產生了未收到貨款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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