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按與死者緊密關係程度分割,以案詳細解答!

因交通事故、工傷等原因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責任人會對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相應的賠償。在賠償款中,關於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都有明確的用途和歸屬,但涉及到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時,因沒有詳細法律規定解釋如何分割, 比較容易引起糾紛。今天,“四哥有法說”結合一個賠償案例,給大家解釋一下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方式。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按與死者緊密關係程度分割,以案詳細解答!

一、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標準:

第一種:參照遺產分配標準,適當照顧死者的配偶和子女;

第二種:平等享有標準,由全體賠償權利人平等享有權利;

第三種: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在這三種分割標準中,前兩種方式只能在死者近親屬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如果經法院裁決,多采取第三種方式: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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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

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近親屬所支付的物質性賠償,與死者生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經濟上依賴關係的近親屬才能成為賠償權利人,分割死亡賠償金應當充分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係,一般不能適用遺產分配原則或者由全體賠償權利人平均分享。

案例:河北某地的高慶(化名)在上班期間,駕駛摩托車與貨車相撞死亡。經法院判決,貨車司機賠償喪葬費3515。75元(已自願實際支付7,200元)、死亡賠償金77,099元、高之子(高慶的兒子)生活費6,371。10元、高之(高慶的父親)生活費12,742元、高之母(高慶的母親)生活費16,989元,合計116,716。85元。因貨車司機表示生活困難賠償不起,後雙方協商賠償40,000元,了事。因高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死亡,他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因工死亡補償標準,決定給高之父、高之母、高之妻、高之子工傷死亡補助金21,000元、喪葬補助費120元,計21,120元。上述應獲得的賠償款共計61,120元,高之父與高之母說應當按遺產進行分配,高之妻說孩子還小,應當留給孩子作為將來的生活話,為此雙方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請求裁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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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人可以參與分割死亡賠償金?

法律規定“公民因侵權行為致其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法律又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不是這些人都權獲得死亡賠償金並參與分割呢?不是!死亡賠償金是對直接受害人死亡導致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的賠償,只有與死者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同吃同住、經濟收入共同享用的家族成員有權參與分割。例如本案,只有死者高慶的父母、妻子、子女有權參與分割死亡賠償金。再如,高慶自小由外婆養大,現在外婆與其共同居住且開始承擔贍養義務的,外婆也有權參與分割。

賠償款中有多少是死亡賠償金?

由於喪葬費已由貨車司機實際支付,40,000元僅應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各項賠償費用的實際數額應以40,000元為基數,按照生效裁判確定的賠償費用中各自所佔的比例來算定,即高之子實際應分得生活費2,251元、高之父實際應分得生活費4,503元、高之母實際應分得生活費6,003元,死亡賠償金的實際數額為27,243元。死亡賠償金27,243與工傷死亡補助金21,000元共計48243元,可以由近親屬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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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何不能按遺產繼承方式分割?

高之父與高之母在起訴時,要求將死亡賠償金與工傷死亡補助金按遺產繼承方式進行分割,為何沒有得到法院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從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來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平均壽命-實際壽命=餘命。死亡賠償金實際就是賠償的這一餘命損失 ,也就是說因死者死亡,賠償的是死者“餘命”期間可能獲得的經濟收入,所以不是遺產,所以不應當適用遺產繼承分配確原則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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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按“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進行分配

由於死亡賠償金、工傷死亡補助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死者近親屬與死者生活緊密度、經濟依賴度,決定者死者近親屬所受財產損害大小,決定著死亡賠償金、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法院查明,高之父母育有二子均已成年,除高慶外,還有高二。此前,他們家庭曾達成贍養協議,高慶負責贍養高之父,高二負責閘道器高之母,並分開居住生活。高之父、高之妻、高之子與死者高慶為同一家庭成員,與死者在生活上、經濟上的聯絡更加緊密,對死者的依賴程度更大,由於高慶收入的絕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故高慶的死亡將給這三人可能帶來的物質損害更大,適當多分。雖然高慶對母親也有贍養義務,但母親由高二負責贍養,並非與高慶同財共居的家庭成員,對高慶的經濟依賴程度相對較小,適當少分。綜上,對於死亡賠償金、工傷死亡補助金48243元,法院裁定高之父、高之妻、高之子每人分得14,472。9元、高之母分得4,8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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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終分配份額

高慶近親屬共同獲得的賠償款61,120元,具體分配如下:

高之母:生活費6,003元+死亡賠償金4,824。3元=10,827。30元;

高之父:生活費4,503元+死亡賠償金14,472。9元=18,975。90元;

高之妻:死亡賠償金14,472。9元;

高之子:生活費2,251元+死亡賠償金14,472。9元=16,7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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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因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僅有、也只能原則性的規定,容易引起家庭成員在分配時發生矛盾,數額越大引起的矛盾越大。作者建議涉及這些問題的朋友,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應當相互理解和謙讓,要適當照顧老人與孩子,讓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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