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成功案例:非法拘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並輕判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朱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同鄉關係,同在杭州打工,雙方認識多年,朱某曾借給王某一筆借款,借款到期後,王某不但不還錢,還玩起了消失,刻意躲避朱某的討債。後朱某打聽到王某的暫住地,便叫上另外兩名同鄉趕往該地,非法將王某限制在某小旅館,期間朱某曾對王某採取過打耳光、要求下跪、辱罵等行為,時間長達一天一夜。王某報案後,朱某被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朱某家屬隨即委託史曉東律師擔任朱某的辯護律師。

二、

辦案經過

史曉東律師接受委託後,為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朱某,並引導朱某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之後史曉東律師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朱某不批捕,朱某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朱某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朱某適用了緩刑。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朱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理應從重處罰。但考慮到朱某之所以拘禁王某,是為了催討合法債務,本案事出有因,案發後,朱某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同時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自歸案其就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故對被告人朱某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四、法條連結

《刑法》

百三十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成功案例:非法拘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審並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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