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二|充滿謊言的起訴狀:請先證明你是我姐姐,再來和我打官司

續二|充滿謊言的起訴狀:請先證明你是我姐姐,再來和我打官司

透過閱讀前兩篇文章,我想大家對於這起案件有了一個大概的認知,對於徐進法官無論是實體判決的不公正,還是程式上的違規都有了明確的瞭解。

現在,讓我們把時間退回到2020年6月4日,我母親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來真實地還原庭審現場。

續二|充滿謊言的起訴狀:請先證明你是我姐姐,再來和我打官司

以下就是我的姨媽王金仙一審的起訴狀,請求事項與事實和理由的全部內容。

請求事項:

一、判令原被告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王金根、吳翠英、王根生遺有的動遷款 320,914。80 元、延期租房補貼 46,500 元,合計 367,414。80 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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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系姐妹關係。原被告之父母即被繼承人王金根、吳翠英共生育 4 個子女,即女兒王金仙(本案原告),兒子王根生、王海根,女兒王正仙(本案被告)。

兒子王海根生前未婚無子女,於 1980 年 11 月 23 日去世。……(省略部分,可檢視原圖)

原告作為長女,和丈夫一起,對父母盡孝,給父母送終。作為大姐,對殘疾弟弟生前多有照顧,盡大姐的職責。

然被告在被繼承人王根生動遷後,封鎖父母及弟弟的動遷等情況,妄圖獨吞父母及王根生的遺產,致姐妹形同陌路。另,原告父母及王根生去世前未留遺囑。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特呈訴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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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姨媽王金仙的起訴狀,

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追加了繼承舅舅王根生房屋遺產和農村土地流轉費的訴求。

對於這份起訴書,在之前的文章裡我也說過我們寫了一份未送達的答辯狀,在下一篇文章時我會發表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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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界有這樣一條法律格言: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視為可靠的證人。”

因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這些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可能作出不真實的陳述。

而要證明其言詞是否真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驗證,第一個是其言詞是否有證據加以佐證其所陳述的事實,為真實存在的;第二個方面就是觀察其外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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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另一句法律格言:

人的外部行為,反映其內心秘密。

對於我姨媽王金仙在起訴狀中所說的照顧父母、封鎖動遷訊息,還有妄圖獨吞父母與兄弟的遺產等情況,

均是虛假陳述。

下面,我將結合幾份有異議的庭審筆錄和我方的證據來證明,我姨媽王金仙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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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連父母喪事禮金都未付,還說盡孝?

在本次案件中,對於父母的贍養問題,其實與舅舅王根生的遺產案並無多大關係,因為這次的遺產是舅舅王根生一人獨有,同時爺爺奶奶的遺產也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但我的姨媽他們企圖透過證明自己贍養父母的情況,加重自己在舅舅王根生遺產中佔有較多比例的遺產繼承份額。

對於贍養父母的情況,我的姨媽只是偶有探望,主要的贍養義務都是我母親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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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爺爺王金根的喪事是由我方一家辦理,

我的姨媽和他兩個兒子連最基本的喪事禮金都未隨禮。

而我奶奶吳翠英的喪事是由我母親和我姨媽兩家人共同辦理的,我姨媽王金仙的兩個兒子也隨禮了喪事禮金。

我的姨媽說盡孝、贍養父母親,可是連一份證據都沒有,證詞也前後矛盾,這不是在胡編亂造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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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作為原告,為了自己的利益編造謊言,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

而我母親為了證明自己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也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包括父母的喪事禮金清單,和給父母的房屋翻建等證明。

我們都知道喪事禮金的清單都是給辦理喪事的一方,因為這是一筆人情賬,是要還的。

如果我們沒有出資辦理爺爺奶奶的喪事,這份喪事禮金的清單是不可能給到我們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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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界還有一句法律格言:

不能被證明的事實等於不存在。

我母親無論是從證據層面,還是真實的情況,都足以證明對於父母的贍養都盡到了義務

;反觀我的姨媽王金仙與其丈夫,在父母的贍養問題上說謊了。

但最終徐進法官卻認定,我們只對爺爺王根生盡到了贍養的義務,對於奶奶吳翠英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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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徐進法官心裡,從一開始就站在原告一方,對於我們提出的證據都採取無視的態度,除非我們提供的證據徐進法官無法反駁,才不得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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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殘疾兄弟身上一分錢沒花,卻說盡了扶養義務?

作為王根生遺產糾紛案的最大疑點,是誰盡到了扶養王根生的主要扶養義務?

王金仙作為法定的繼承人有繼承的權利,但繼承權與繼承份額的比例無關。

只有作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一方,在分配遺產時可多分相應的份額,這是法律規定的。

我姨媽王金仙的丈夫顧永芳口口聲聲地說自己也盡了扶養義務,

在法庭上還說要提供相關證據,但是最後連一份證據都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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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的母親,為了證明自己對於舅舅王根生盡到主要扶養義務,不僅給出了2014年以後的醫療票據、病歷卡、敬老院支出票據、證言等相關證據。

而部分因為無法出具的證明,也透過證人證言與相關事實,可以推斷出我們證詞的正確性。

而徐進法官卻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不存在的,所以對我們為舅舅日常開銷的付出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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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姨媽他們沒有證據,為什麼你卻認為他們盡了扶養義務?

這不是明顯地雙標嗎?不是對我們家存在偏見嗎?

我想問問徐進法官和廣大人民群眾:

誰家大小事情都記錄的?誰家每一筆開銷都記錄的?就算記錄了,又有誰可以證明那些支出是真實的?

難道,我今天吃什麼飯,做什麼事都要拍照記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就是不存在的。

真是荒唐之極,我想說:

法庭不是靠詭辯就可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在法律面前一切靠的是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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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證明你是我姐姐,再來和我打官司

基於上面徐進法官的邏輯,我想問徐進法官一句:如果我們否認王金仙是我的姨媽,那王金仙是不是不具有起訴資格?

根據彭鎮派出所70年代戶籍資料,我爺爺奶奶只有三個子女,並未有王金仙的存在。

王金仙是不是要先從醫學和法律上,證明自己是我爺爺王金根與奶奶吳翠英的女兒,才有資格與我們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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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2019年2月永盛村村委會開具的證明中,要不是我們和村委會說還有一個姨媽,村委會都不知道有這個人的存在,並且村委會也不知道我姨媽到底是誰。

而在2020年4月王金仙去永盛村村委會開具證明時,村委會竟然開具了王金仙是我爺爺奶奶的女兒證明。

如果這份證明是真實的,那永盛村村委會當時是以什麼依據開具這份證明的?

如果是虛假的證明,那是不是可以認定王金仙起訴時出具的村委會證明,是偽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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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法律格言:

“不能證明的事實就等於是不存在的”。

這句格言區分了兩個層面的“事實”:

一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是透過證據加以證實的事實。

在客觀存在的事實上,村委會是不知道王金仙是不是我母親姐姐的事實,王金仙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具有醫學與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法院應當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法律,並以此根據形成裁判結論。

而根據證據裁判原則 ,先有證據的存在,然後才能認定從證據中推論出來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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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原告王金仙,請先用證據證明自己是我爺爺奶奶女兒的事實,再用虛假的陳述事實來起訴我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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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兄弟動遷訊息,那參加葬禮的人又是誰?

如果我們在法庭上否認王金仙的法定繼承人身份,那也是可以的,因為王金仙沒有法律和醫學上的證明,是不存在事實認定的。

但是,我們尊重法律,一切以事實為依據,同時也不想透過法律的漏洞來為自己進行詭辯,事實是什麼樣的,我們就說什麼樣的。

而原告代理人顧永芳和祝春軍卻一次次地進行虛假的陳述,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真是不擇手段。

說我們封鎖兄弟動遷的訊息和妄圖獨吞財產,真是可笑之極,完全是在誣衊我們。

第一:我舅舅與我家和原告王金仙居住的公平村只有不到10公里的距離,不存在封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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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告王金仙說自己對殘疾兄弟生前多有照顧,那動遷的訊息就更加不可能封鎖,除非王金仙對兄弟的照顧是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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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原告王金仙一家參加了王根生的葬禮,她的丈夫顧永芳和其兩個兒子也進行了隨禮,難道她會不知道動遷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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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妄圖獨吞兄弟的遺產是虛假的,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有一個姨媽存在的事實。

同時王金仙起訴的時候是2020年,而我舅舅王根生的房屋在2021年2月份才抽籤確認的。

如果我們獨吞的話,那也是辦理相關手續時,只寫我母親一人名字,才算得上是獨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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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每一條反駁的理由都有相關證據證明,請原告方也拿出相關證據證明其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

其實到目前為止,我想廣大網友心裡有了自己的判斷,關於原告王金仙所陳述的事實基本可以確定為虛構的,不存在的。

而我母親為了證明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也出具了相關的證明,但最後都被徐進法官給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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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證明的就不存在,那有證據證明的是否存在?

在一審時,我們提供了不少於17份的證據,來證明我們對舅舅王根生與爺爺奶奶盡到了主要贍養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舅舅王根生的銀行卡明細、病歷卡、2014年以後的大病醫療費單據、養護院花費清單,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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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於一些無法證明的事實,我們也在庭審時作出瞭解釋,部分在庭後還找到相關的證人開具證人證言。

雖然有個別證明,因為受到永盛村村委會書記宋某的干預而無法開具,但不影響基本事實的認定。

舅舅王根生截至2020年年未名下總的收入為62萬左右,減去購買安置房的29萬元,還剩餘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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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母親對於舅舅王根生的支出,有證據證明的包括養護院的10萬,2014年後的大病醫療費單據5萬多,王根生喪事虧損1。8萬元等等,加起來大約在20萬元。

就像前面徐法官所說的,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對於那些無法證明支出的費用,我們真的無法給出證明。

但是,我想問徐進法官和廣大網友一個問題:

一個完全沒有收入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殘疾人,是如何從父母去世後的2005年活到201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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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我母親在舅舅王根生退休前給他繳納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平時供他吃、喝、穿,帶其看病配藥,醫院陪護等行為,他能活到2019年嗎?

如果沒有我們的付出,就沒有之後的退休金,更加不可能等到動遷,也不會有今天這起遺產糾紛案了。

但徐進法官全部否認這個因果關係,只是片面強調要有證據證明,而在判決書上事實也是這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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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萬的現金遺產就是一個笑話,法律規定監護人只能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那如果被監護人在沒有錢生活時,監護人是不是不需要支出金錢了?

那如果監護人支出相應的金錢,最後被監護人有錢了,是不是要歸還給監護人呢?

難道監護人就只配無限度付出,卻不能享受相應的法律權利嗎?

這完全是違背了法律,違背了社會良俗,違背了自然發展的規律,但它卻真真實實地出現在徐進法官的判決書上。

就算我母親把15年的扶養當成是請了一個護工,其得到的工資也遠遠不止這17萬元,真的是可笑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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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於徐進法官所說的,我方在2002年房屋翻建花費7。6萬元的事實,我方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所以不予採納。

我們在庭審中所說的7。6萬元是動遷時評估的裝修費用,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裝修和翻建老房子花了多少錢。

因為翻建是在2002年,當時就沒想到過動遷,自然沒有保管相關票據。

而且裝修的事情是發生在2002年至2014年動遷期間,有的建築材料買的還是別人家二手的,你讓我們怎麼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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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原告王金仙一方,在兩次庭審中一次說是認可翻建和裝修的事實,另一次又說沒有翻建裝修這回事,如果不是在說謊,那證詞怎麼可能前後矛盾呢?

對於有沒有翻建和裝修的事實,動遷辦拍攝的照片,和我家目前沒有拆除的房屋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真的按原告方所言,沒有翻建和裝修,那40年代的房子會是這個樣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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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笑之極,同時原告和其委託代理人也無恥之極,對於徐進法官睜眼說瞎話的本事,我也表示佩服到極至。

果然人不要臉,什麼瞎話都說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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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對於原告王金仙起訴狀所言的情況,本人也結合庭審記錄一一進行了反駁。

我想每一個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都可以正確地作出判斷,到底是誰在說謊。

在司法界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誰主張,誰舉證。”更進一步說:“承擔舉證責任的是主張者,而不是否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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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句格言所要表達的意思是,在訴訟過程中,哪一方提出了積極的訴訟主張,就需要對該主張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適用於所有訴訟活動的訴訟理念,《民事訴訟法》七十五條也提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假如一方提不出任何證據,或者無法證明本方所提出的案件事實,則該所提出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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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法律判決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在原告王金仙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盡到贍養父母、扶養兄弟的義務的情況下,徐進法官竟然認定當事人的陳述為事實。

而我母親為了在這起案件中獲得合法的利益,作出了積極地迴應,並提供了詳盡的證據,卻未被徐進法官認定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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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結果,也出乎所有人的想象範圍,祝春軍律師和徐進法官真的是在挑戰法律與道德的底線。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無疑是這道防線的守護者。

如果法官不能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那法律的尊嚴何在?

關注我,下面三篇文章將是我們一審的答辯狀、完整的一審判決書和二審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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