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教育懲戒這把“戒尺”?

12月29日,由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則》釋出後,教育懲戒問題引發熱議。話題#教育部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登上微博熱搜,截至記者發稿時,該話題閱讀量已達7706萬。

在相關微博下,不少網友留言支援老師適度進行教育懲戒,但也有網友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度”?老師們怎樣用好教育懲戒這把“戒尺”?《規則》在哪些地方還有待改善?針對這些問題,新京報記者採訪了教育專家、北京部分學校校長及一線教師。

給教育懲戒“正名”,讓老師有根據、有底氣“管”學生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規則》一開始就為教育懲戒“正名”: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教育就是必須要有懲戒權,從小讓他們學會遵守規則,遵守紀律,對於不服從管教的學生就要進行懲戒。”“把教育還給教育,正確行使權利。”對於教育懲戒的必要性,不少網友表示贊同。

“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教不嚴,師之惰’的說法。”中國音樂學院附屬實驗學校校長藺龍燕認為,教育懲戒和教育活動是相伴而生的,“在學生的成長過程中,不能只有表揚或者獎勵,適度運用懲戒手段也是必要的,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讓學生銘記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同時也有助於培養學生的堅毅品格。”

北京市黑芝麻胡同小學校長楊毅也認為,“教育懲戒非常有必要、是符合教育規律的”。楊毅強調,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懲戒,而是教育,“《規則》的出臺讓我們更加有根據、有底氣,它一方面保障了學校、老師管理學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學生健康成長。”

在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謝春風看來,《規則》對“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現象做出了積極迴應,是對師道尊嚴的必要捍衛,並且對中小學教育懲戒的內涵原則、實施以及效果等做出了較為系統具體的規定。“規定得比較細緻,指導性操作性較強;且是基於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法可依。

部分規定太籠統,用於教育實踐仍有難度

根據《規則》,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具體而言,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但是,對於平時的教學中如何使用教育懲戒,不少老師仍心存疑惑或擔憂,甚至有老師坦言,即使《規則》正式實行,自己也不會輕易使用。

北京某中學教師李軍(化名)認為,《規則》中的部分規定還是太過籠統,需要有清晰的界定。

比如,《規則》中提到,學生如果存在“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等情形,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那什麼算沒有完成教學任務?沒按時完成作業是不是就要進行懲戒呢?”李軍(化名)說,現實中,作業“缺斤短兩”的學生大有人在;“另外,什麼行為算‘擾亂課堂秩序’,是由老師自行界定嗎?如果有人認為老師小題大做怎麼辦?”

北京某小學老師戴明(化名)則表示,有的懲戒條款在實踐中可行性可能不高,“比如,一般教育懲戒中有一條是‘增加班級公益服務任務’。我們平時都教育孩子勞動最光榮,通常只有表現好的學生才會做班級公益服務。大家就會認為這是好事,而不是懲罰。”戴明告訴記者,《規則》只規定了有哪些懲戒措施,但對違規違紀行為哪些屬於“較輕”、哪些屬於“較重”及“嚴重”,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她不會輕易使用《規則》中規定的辦法。

因為此前出現過老師批評學生或是讓學生寫檢查、請家長之後,學生離家出走甚至採取更極端行為的案例,李軍坦言,“即便規定中提出一些懲戒措施,例如罰站一節課、停課不超過一週、寫書面檢查等等,實際上老師還是不敢使用。”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怕學生家長投訴、怕學生走上極端……老師不敢批評學生已成為不少學校的常見現象。戴明表示,自己在教學過程中極少使用懲戒手段,對於上課搗亂的學生,教師的措施一般是“讓孩子寫反思”,“這個辦法效果很好,孩子們怕寫反思,多寫幾次,鬧騰的孩子也會收斂不少。而且,寫反思對孩子身心不會造成傷害,家長也不會有意見。”

“實際上,老師們不敢管的根本原因在於,整個社會對老師的師道尊嚴保護不夠。”謝春風認為,教育懲戒的相關規定中還應該體現對老師個人身心健康及利益的合法保護,譬如有家長意見不一致到學校鬧事怎麼辦?孩子在學校打老師怎麼辦?等等,這些也都應該進一步明確。

此外,謝春風指出,《規則》忽視了一些重要的點,包括對孩子進行教育懲戒時,要注意不同性別的特點和差異;在進行教育懲戒時,孩子的身體健康狀況如何?心理健康狀況如何?當時情緒及環境如何?“在懲戒之前必須對這些情況進行預判。現在很多孩子內心比較脆弱,懲戒更應避免激化孩子導致過激行為。”謝春風強調。

對於教師的擔心,藺龍燕表示,家校溝通十分關鍵,“家長需要及時瞭解孩子在學校的真實表現,包括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好的方面要給予肯定,不好的方面則需要批評教育甚至必要的懲戒。家長也曾經是學生,也有過自己的學生時代。在這一點上,我覺得他們還是能夠理解的。”

允許教育懲戒對師德規範提出更高要求

“《規則》界定了三個型別,輕微、較重和嚴重,但並未對如何界定嚴重性作出具體說明。因此不同的人判斷起來會有一定主觀性。”在謝春風看來,《規則》的執行與教師、學校都有密切的關係。

楊毅表示,日常學生管理中,主要還是要憑藉老師的經驗把握教育懲戒的具體方法和度,因為同樣的問題、同樣的老師、同樣的解決辦法,可能對這個學生有用,對另外一個學生就不適用。謝春風建議,要給予老師、學校更大的自主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孩子身心健康成長規律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學校和老師相對合情合理地實施《規則》。

對於家長擔心的懲戒變“體罰”等問題,《規則》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等行為。並且要求,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在謝春風看來,“允許了教育懲戒,就意味著對教師自身的師德規範、教書育人的科學性嚴謹性必須要求更高。”

教育懲戒權如何才能真正實現教育目的?謝春風提出,《規則》應明確試行期,試行期內若各地發現政策有明顯的不適用,應允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糾偏。同時,他認為,在教育懲戒的原則中,目前只強調了遵循教育規律,建議增加“教育懲戒要遵循學生身心成長的規律和個性特點”一條,這是教育的底線。

另外,謝春風也建議,在《規則》中明確教育懲戒只是一個輔助手段,教師對孩子的教育應該以呵護、鼓勵、表揚為主,這是育人的主渠道。教育懲戒為輔,批評要慎用、儘量不用。在謝春風看來,《規則》走出了正確的第一步,但仍有待完善,“教育是個系統工程,除老師以外,學校、社會、政府機構等也要有配套的措施跟進。”

採寫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楊菲菲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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