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學教授:如何做一個積極的閱讀者

麥讀君

按:王湧老師曾說,

你千萬不能成為法學院的豬,一定要成為一隻狼,自己捕獵食物,圖書館就是你的地盤。

從進入法學院開始,我們就知道「閱讀」對於法律人的重要性。一個不讀書的法律人和一個「在圖書館泡四年」的法律人是完全不同的。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學會如何讀書,也是我們更接近理想法律人的“捷徑”。

如何高效閱讀?閱讀時如何做筆記?

我們不妨聽聽周光權老師的答案——

清華法學教授:如何做一個積極的閱讀者

作者=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

原文標題=周光權:法科學子應當學會高效閱讀 | 師說

文章有刪節,小標題為麥讀君修改

01

將閱讀與理解緊密結合起來

讀懂作者的真實意思

我曾經觀察過自己的研究生如何讀書,發現有極個別同學看書幾乎是一個字接著一個字地往下念,念過就算了,基本記不住。因此,

每個人都要摸索對自己而言特別有效的閱讀方法。

為了獲得一個清晰的理解,你必須在閱讀時就對自己的理解有一個完整的把握。做一個積極的閱讀者!積極閱讀意味著帶著策略和目的去閱讀。這意味著,你必須把握自己所讀的內容、評估自己學到的知識。

各位大概從上初中開始,近年來,好像從小學就開始了,語文老師就會要求你去掌握每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對於這種教學方法,我們大多會去詬病。

但是,你要仔細想想,老師這樣要求也可能是合理的。不這樣,你怎麼能夠集中注意力去關注作者的真實想法、核心思想。

不過,各位今天的閱讀,不是要你單純去掌握作者的核心想法、中心思想,而是要你

結合之前掌握的知識、瞭解的經驗與文字進行對話。

只有把你的現有知識與作者在文字中傳遞的資訊進行比較,你才能知道自己知識的不足,才能判斷出文字的作者是不是講得有道理,才能更精確地掌握文獻,進而鍛鍊自己的歸納、整理、提煉文獻的能力。

我最近給博士生講一學期外國刑法專題,讓同學們課外看大量文獻,然後在課堂提問:

你是否閱讀完了指定的文獻?你覺得作者說得有道理嗎?

哪些觀點、哪些論述最為精彩,讓你有意想不到的收穫?哪些文獻很一般,如果要你對其進行修改,你從何處入手?

如果這個主題完全由你來寫,你的核心觀點是什麼,你有哪些判決做支撐,你如何謀篇佈局?

這樣的提問,很多時候涉及對文獻作者的批評,所以略顯苛刻,選我課程的博士生們有時候也覺得勉為其難。

但是,我認為,

在閱讀過程中掌握作者的核心觀點中心思想,同時懂得換位思考,對閱讀者理論研究能力的提升應該是有好處的,

這種以閱讀為前提的學術訓練我們過去做得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在閱讀完一篇文獻以後,要對文獻內容理解得更為透徹,我覺得寫好在這一講開始提到的讀書筆記就是很重要的。

胡適先生說:

吸收進來的智識思想,無論是看書來的,或者是聽講來的,都只是模糊零碎,都算不得我們自己的東西。自己必須做一番手腳,或做提要,或做說明,或做討論。

自己重新組織過,申敘過,用自己的語言記述過——那種智識思想方才算是你自己的了。

對於如何做讀書筆記,在專門性的討論學習方法的著作中對此大多有所涉及,一般也都認為,只有積極閱讀才能對文獻內容有深入的理解。

在進行積極閱讀時,要準備好所讀的書,並做一些必要的筆記。

流沙河先生說:

讀書不是看書。看書隨便,車上枕上廁上,以及會上,皆可。讀書則須端坐桌前,研磨濡毫,外添一支紅鉛筆在手,潛心閱覽,劃紅槓,寫眉批。

這也是在講讀書時做筆記的重要性。在進行積極閱讀時你需要記下:

1.這一節中主要觀點是什麼?

2.我怎樣才能記住主要觀點?

3.我要怎樣將主要觀點拓展開以及應用它?

第一個問題僅僅促使你完整地獲取資訊;第二個問題迫使你對資訊進行聯絡、視覺化;第三個問題要求你將資訊應用在不同的情境中。

在閱讀刑法著作時,做讀書筆記的方法未必完全按照前面所說的套路來,但是,無論如何你要探索出自己應如何做讀書筆記的一種有效方法。

應該說,在刑法學研究中,純粹資料積累型文獻很少,大量學術著作/論文都有一個“中心思想”,你讀完之後,要能夠用自己的語言表達、概括出來。

我也曾經在一些研究生課程上,要求學生課前閱讀文獻,在課堂上先用一段話概括作者的主要想法,再慢慢濃縮為三句話、兩句話、一句話,以此訓練學生的概括能力。

要做到這一點,確實應該做一些必要的讀書筆記,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兒。

讀書筆記不是影印資料,不是原文摘抄,而是要在理解的基礎上,用你自己的話說出來,這樣才能表明你理解了作者的意思,把別人的東西變成了自己的,這和寫作時的抄襲有實質差別。

我自己不成熟的經驗是:

對一些感覺寫得很好的著作,在看完每一章以後,記下作者的創新點或主要觀點;在看完全書以後,對作者的“中心思想”或主要創新點進行概括、提煉,最後就會形成對整部文獻的看法。

這樣做,也是對自己進行思維上的鍛鍊,透過長期積累,一定能夠為你未來的思考、研究、寫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更為簡略的讀書筆記是“樹幹結構”式的。以不作為犯為例,“作為義務”是核心概念,是樹幹,在此之外,衍生出形式說、實質說,這兩種學說各自又有一些下位判斷規則,尤其是實質說的法益保護型義務和危險源管理監督型義務之下有很多複雜問題值得研究。

你在做讀書筆記時,圍繞這些從“樹幹”衍生出來的“樹枝”可以擇其要者做必要的記錄,以使你的閱讀更有效率和效果。

這樣的讀書筆記是把要點整理出來,有利於掌握所閱讀文獻的全貌。因此,從文字上就不會有特別的要求,可長可短,最短几十字,最長不宜超過3000字。

另外,對於某些特殊的、重要的、創新性極強的觀點最好是把要點記下來,但不需要你去背下來。切記不能把書讀死了。

在讀書的時候,最好是把一本書從頭讀到尾,不要跳著讀,也不要選擇章節讀,不能“挑三揀四”和“斷章取義”,因為只有完整地讀完一本書,才能瞭解作者觀點的前後關聯性、理論體系性。

在進階階段閱讀日本、德國的著作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國外教授特別注重思考的連貫性,他們做得真的很好,在其著作和論文中,對主要觀點確實是一條線下來的,和整個刑法學知識體系是密切關聯的。

比如我們在思考犯罪事實支配說時,當然要想到其是對正犯和狹義共犯進行區分的理論,同時要將其與共犯論的其他知識 如共謀共同正犯、共犯處罰根據、身份犯等 相貫通,此外,還要考慮該問題也與犯罪的實行緊密關聯。

因此,讀一本書時,一定要從頭到尾、一氣呵成,才能確保今後思考問題時的周密,杜絕斷章取義、虎頭蛇尾。

02

在閱讀過程中要善於提問

有的同學在閱讀完某些重要文獻的每一章後,會提出很多問題,列明作者討論的哪些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作者的哪些觀點是值得質疑的。

我認為,這樣一邊閱讀一邊提問的方法很好。在做這種提問、設問時,特別要注意這樣幾點:

1.文獻中的這些理論和實務是什麼關係;

2.能夠解決實務中的哪些難題;

3.作者的問題意識和解決思路是否正確;

4.對這一問題其他學者是怎麼考慮的;

很多人都講,提問題比解決問題重要。如果在閱讀過程中有意識地培養自己提出問題的能力,就一定能夠讓你的閱讀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清華法學教授:如何做一個積極的閱讀者

《刑法註釋書(第二版)》

車浩教授推薦

一本幫你解決刑法實務問題的法律工具書

03

要慢慢把書讀薄

現在的刑法著作一般都在300頁以上,因此你要把書讀“薄”。文獻中的重點是什麼,你要大概能夠說出來。

如果在花費很多時間閱讀之後,書還是很“厚”,就說明有問題。

300頁以上的著作,讀完之後,你能夠在兩三分鐘內把全書的核心內容描述出來,把作者的核心觀點慢慢提煉出來,就很不錯了。

比如,在高階閱讀階段,你可以看看涂爾幹的著作。

讀完以後,你應該提煉出作者的問題意識:一個社會怎麼才是道德的社會、好的社會?

在涂爾幹看來,社會團結有兩種:

一是機械團結,在這樣的社會里,所有人看起來似乎都很友好,社會團結、有序,但每個人都沒有特色、個性。

二是有機團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色,都能發揮自己的個性和作用。

涂爾幹說,要觀察一個社會好與不好有很多指標,法律是其中一個重要指標。在機械團結的社會里,刑法最為發達,人們將犯罪視為侵犯集體意識的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民商法都是沒有的,而這樣的社會註定存在缺陷。

隨著近現代社會的發展,民商法逐步強大,法人組織特別發達,個人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整個社會就符合有機團結的社會,刑法的作用和影響力不斷下降。

涂爾幹似乎在講刑法和民法、商法此消彼長的發展態勢,但是其討論的是社會團結和社會進步問題,閱讀這一文獻對學習刑法是有好處的。

涂爾幹的書很厚,看的時候如果能夠好好歸納,看看他想透過這本書告訴我們什麼道理,你就會從他的論證和結論中感受到驚喜。

這種驚世之作一般人肯定寫不出來,但我們可以儘量去閱讀,從中感受經典作家的問題意識和思考方法。

04

要在閱讀中積累知識

透過閱讀,把握他人的觀點和思路,慢慢地進行思考,為自己以後思考、做研究做好積累,這樣寫在紙上的知識、別人的知識慢慢地就會成為你做研究時可以應用的文獻。如果閱讀之後馬上就忘了,實在是太可惜了。

讀書時,絕不能“十年寒窗,一朝忘光”。

當然,很多書在看過之後,要回過頭去記住全部細節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那些讓人很震撼的觀點你應該記住,使之成為自己的知識儲備。

比如說,關於行為人對於幼女年齡是否需要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布“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其中規定: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這一司法解釋,蘇力教授進行了猛烈抨擊,他的理由集中起來主要有三點:

1。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只要是同法定意思表示年齡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男性發生性關係,即構成法定強姦。

從英美國家的法律史上看,支援有關法定強姦之法律有兩個基本理由:第一個理由是需要給予年輕女孩嚴格的保護,第二個理由是被告犯法定強姦的犯罪意圖可以從他有意做這些道德上或法律上不當的行為中推斷出來。

更進一步看,法定強姦之罪的形成史表明,從古代開始,法律就對於那些被認為是年齡太小而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女性予以特別保護。

因此,在美國法律中其一直都被視為一種嚴格責任。我國“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規定,也應被視為嚴格責任的制度設計。

2。這一司法解釋一旦付諸實踐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該司法解釋事實上選擇性地將被社會唾棄且無法容忍的同幼女的性關係豁免了。

而這種豁免客觀上主要是因為某些有權有勢可以利用各種權力和機會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利用其地位、影響,更容易以各種方式誘使少女“自願”,而且他們也更可能“確實不知”少女的年齡。而其他與幼女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人則由於其他原因無法豁免。

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少男幼女之間相對來說更為純潔的雙方自願的性衝動,則由於他們肯定了解對方年齡,根據該解釋,反倒有很大可能受到強姦罪的懲罰。

3。大陸法系刑法學傳統中的責任主義原則如果沒有變通就是不合適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實際功能需要反思。

犯罪構成要件作為一種公式化操作的便利工具,如果要保持其開放性和實用性,就必須考慮一定程度的例外情況。

同時,在案件處理涉及公共政策,固守傳統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會明顯得出不合理結論時,需要弱化構成要件的功能,不將構成要件理論作為公共政策決策的決定性知識框架。

蘇力教授按照英美刑法的嚴格責任論來分析姦淫幼女時不需要明知的觀點,一定會讓堅持責任主義的刑法學者很震撼。

閱讀這樣的文獻,就應該充分關注其獨特性,無論你贊成還是反對蘇力教授的主張,在今後研究責任論時,都無法完全無視這一文獻的存在。

透過閱讀把別人的知識變成自己的,並不意味著寫文章時就一定會引用那個文獻,而是文獻中的核心觀點能夠成為你所儲備的知識,在你需要時能夠想得起來,成為你反駁的物件或者支撐你觀點的素材,在你進行刑法學論文寫作時,確保你的核心觀點沒有教義學知識上的明顯缺陷。

05

千萬不能成為法學院的豬

關於如何閱讀這部分,我需要借用王湧教授的一句話作為結尾:

你千萬不能成為法學院的豬,一定要成為一隻狼,自己捕獵食物,圖書館就是你的地盤。

確實,唯有與好書為伴,你才能不至於墮落為“法學院的豬”。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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