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患者就醫後死亡,醫方未按照指南要求及時行手術須擔責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7日下午,陳某在被告處診斷為“不完全低位小腸梗阻”,及時複查腹平片或CT,必要時考慮手術探查,遵囑執行。2018年7月31日凌晨,陳某神志清,精神差,具有剖腹探查指徵。

醫療糾紛:患者就醫後死亡,醫方未按照指南要求及時行手術須擔責

與患者家屬詳細溝通病情,經患者家屬同意,完善相關術前準備後擬今早送手術室行手術治療。遵囑執行。隨後,陳某於10時20分送手術室氣管插管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右側閉疝嵌頓鬆解修補+迴腸部分切除術,術後於14時15分返回ICU。

2018年8月4日0點10分,陳某中昏迷狀,呼吸機輔助通氣,無明顯自主觸發。X片示肺部情況較差,考慮為患者腹腔感染,但患者今出現雙側瞳孔不等大,未除外腦出血可能。至11時22分陳某心率仍為0次/分,患者死亡。死亡診斷:感染性休克。

二、患方觀點

被告作為一所三級綜合醫院,沒有及時對陳某進行檢查和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導致其病情惡化。陳某於2018年7月27日到被告處就診,並進行住院治療,經過三天保守治療後,陳某腹痛腹脹的症狀未見明顯緩解,被告直至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才對陳某進行手術治療。

根據中華醫學會編著的《臨床診療指南外科學分冊》第二十章中關於腸梗阻“經24~48小時非手術治療症狀不緩解的病人”“應及早手術”的治療原則,被告在選擇腸梗阻手術治療的時機上存在明顯過錯,最終導致陳某死亡。

陳某在入院當天拍過腹平片和全腹CT後,直至7月30日才複查腹平片,且影像提示:“腸梗阻徵仍存在,直至手術後才作出修正診斷,明確其患有右側嵌頓性閉孔疝。被告沒有讓疾病得到控制,反而讓病情繼續惡化,導致陳某腸缺血壞死,發生感染性休克。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六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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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方觀點

醫方在該患者的診治過程中,根據病情變化,積極治療,由於病情隱匿,變化突然,遺憾未能挽救生命。而自始至終答辯人在診療過程中是積極努力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六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起訴。

四、鑑定意見

醫方存在對腸梗阻手術治療延遲等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被鑑定人因腸梗阻導致腸管破裂,發生嚴重的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有一定的相關性;考慮到被鑑定人為84歲老年患者,機體免疫功能存在不足,抗感染能力較差;腸梗阻導致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發生迅速,治療難度大等綜合因素,建議醫方的過錯參與度為61%-80%。

五、庭審意見

被告第二人民醫院的醫務人員違反了診療規範,即院方在患者診療過程中未能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被告的診療疏忽導致了陳某的損害後果,被告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患者陳某的自身情況等情形,本院認定被告第二人民醫院應對陳某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其應當承擔75%的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10項損失為355708。98元,按責任比例計算,被告第二人民醫院應承擔的賠償額為355708。98元×75%=266781。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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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決

被告x市第二人民醫院賠償原告346781。74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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