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釋冤法律思想探微 ——以王利閱獄、驗刀辨冤為例

蘇 奇 來源:人民法院報

宋代釋冤法律思想探微 ——以王利閱獄、驗刀辨冤為例

宋代對釋冤的重視

釋冤,本義為釋放無罪被冤之人。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釋冤蘊藏著豐富的內涵,反映了古人對正義的追求,是“慎刑”理念的具體體現;諸多古代法律典籍皆注重“釋冤”,如宋代鄭克所著的《折獄龜鑑》就專門有釋冤卷,並將其放在全書首位,可見其地位;“釋冤”是古代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了斷案的公正性;它還是古代司法官員審明案情、平反冤假錯案的具體司法活動。

宋代是古代文官政治最為發達的年代,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構建的新巔峰時期。宋朝歷代皇帝普遍重視刑獄之事,關心司法工作和制度建設,建立了一些具有糾錯功能的制度和機構。如,在審判程式中建立了“翻異別勘”制度,允許犯人臨刑前喊冤翻供,並另派與原審無關的司法官員重新認真稽核案件,以最大限度減少冤案的產生。再如,在機構上特別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專門負責複查地方審理的案件,還可直接審問疑難或者久拖不決的案件。同時,若犯人喊冤,亦由提點刑獄司復推。元代劉壎曾記載,“高宗紹興三年,降詔恤刑,戒飭中外,俾務哀矜。時有承直郎鄭克明,為湖南提刑斡官,因閱和凝疑獄集,嘉其用心,乃分類其事,自釋冤、辯誣,至嚴明、矜謹,凡十二門,易舊名曰折獄龜鑑。”說的是,高宗下旨對刑獄之事要有憐憫之心。鄭克讀了和凝所著的《疑獄集》後,認可其觀點,將他書中的案例分為釋冤等十二卷,取名為《折獄龜鑑》。

從官員個人角度看,當時大量飽讀詩書受儒家仁政理念影響、出身寒微、懂得民間疾苦計程車人躋身官吏隊伍,他們為民釋冤,追求司法公正。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上升為——“治獄貴緩,受捕貴詳”,即“慎捕、慎審、慎罪,以防冤及無辜”。鄭克廣泛收集民間文獻,詳加考證,增補而成的《折獄龜鑑》有近四百件案例,其中“釋冤”為正篇之首。

釋冤的具體體現

《折獄龜鑑》以“主於嚴明,佐以矜謹”之理念貫穿全書。作者提倡 “謹持法理,深察人情”,即以謹慎誠懇的態度去斷案,使判決儘可能合情、合理與合法。《折獄龜鑑》釋冤卷中記載了王利閱獄、驗刀辨冤兩個經典案例,加之鄭克的按語,充分闡釋了宋代釋冤法律思想的內涵。

王利閱獄。《折獄龜鑑》載,“王利郎中通判滄州時,閱具獄,有群盜,當就死。利察其氣貌非作惡者,密訊之,頗得其冤狀。乃留不決,且索境內。後數日,盡獲真盜,賴免者七人。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按:凡察獄者,或以氣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蹟,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

說的是,王利在重新提審已經定案的犯人時,根據觀察,意識到在將處決的犯人中,可能有無辜者,便對其秘密審訊,得知他們的冤屈後,就暫緩處決。同時在轄區內加緊追捕真正的罪犯。幾天後,將真正的罪犯全部抓獲,原先的七名嫌疑犯洗脫了罪名,被釋放了。

鄭克認為,審理案件,當根據氣貌、人情、事理和痕跡等綜合考察,才能知道是否有冤情。王利秉承“慎刑”理念,不輕率將犯人處決;又從“貌”的因素出發,依據經驗發現案件疑點,暗中摸排,最終抓獲真正的罪犯,使得無辜者獲釋。只有“明察審謹,盡心察情”斷案,才能避免冤案的發生,實現司法“懲惡揚善”的目的。正如鄭克所言“苟非盡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狀也”。

驗刀辨冤。《折獄龜鑑》載,“餘良肱大卿,初為荊南司理參軍。有捕得殺人者,既自誣服,良肱獨以驗其屍與所用刃疑之,曰:’豈有刃盈尺,而傷不及寸?’白請詳捕,果獲真殺人者。抑又有說焉,治獄貴緩,戒在峻急,峻急則負冤者誣服;受捕貴詳,戒在苟簡,苟簡則犯法者倖免。惟緩於獄,而詳於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無辜,斯可貴矣。明謹君子,當如是也。”

說的是,大理寺卿餘良肱當初曾任任荊南司理參軍。有一次,差役捕獲了一個殺人犯,這個人也“自誣服”,即誣認了自己殺人罪行。餘良肱心存疑慮,因為檢驗過那具屍體和“殺人”的兇器,說:“怎麼可能用一尺多長的刀殺人,傷口卻不到一寸?”於是,他向上級申請要重新搜捕,果然捉住了真兇。鄭克認為,審理案件可以適當放慢節奏,而不能操之過急,如果過急,則容易使被冤枉的人被迫承認並未犯過的罪行;抓捕工作應當周密仔細,不能粗簡大意,否則可能會讓罪犯逃脫法網。只有放緩節奏審理案件,周密佈置抓捕工作的,才能既不放走罪犯,又不會冤枉無辜,這才是最值得推崇的。睿智謹慎的君子就應當這樣。

釋冤篇中當事人多有被刑訊,他們稍有作案嫌疑或被人誣告,或被官吏嚴刑拷問,一旦不堪忍受就會“自誣”認罪。只有遇見辦案仔細的司法官員,他們的冤屈才能得以洗清。這表明當時刑訊是導致冤案產生的直接原因,斷案粗簡則是冤案產生的主要原因。

釋冤篇中的案件最終得以真相大白,除司法官員明察審謹外,重視物證、不依賴口供、排除刑訊也是重要因素。鄭克主張,“士之察獄,苟疑其冤,雖囚無冤詞,亦不可邃決”。即官員判案務必審謹,尤其要重視證據,在證據不清時不可倉促斷案,更不可濫用刑訊。上述案例中,餘良肱不僅聽取嫌疑人的口供,還從兇器長短與傷口大小之間的不匹配,推斷出嫌疑人的口供在邏輯上存有疑點,後來果然捕獲真兇,最終既未冤枉無辜之人,又伸張了正義。

釋冤思想的內涵及借鑑

首先是維護正義。鄭克指出:“君子所貴者,不在核奸而在釋冤也”。他嚴厲批評一些人為了追求破案效率,“峻急”辦案以致冤枉無辜的行為。他認為,較之抓捕罪犯,恪守正義底線,做好“釋冤”工作更加可貴。要想真正守護司法正義的底線,官員就應當 “揚善”,成為“明謹君子”。據此,鄭克主張“治獄貴緩”,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加倍審慎,司法官員對審判活動應心存敬畏,尊重事物的客觀規律,實事求是查詢證據。“治獄貴緩,戒在峻急,峻急則負冤者誣服”,其本質就是追求司法公正。

其次是懲罰罪惡。“懲惡揚善”本身即是司法工作的兩面,無對惡的懲治自然無以宣揚良善。從《折獄龜鑑》所收案例以及鄭克的評語中不難發現,“懲惡”也是釋冤法律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鄭克指出:“奸必巧詐,慝唯隱諱。”奸惡之人善於隱蔽自己的罪行,司法官員應對之揭露。他對抓捕罪犯的刑獄官提出了具體要求——“受捕貴詳”,主張以仔細謀劃、周密實施的刑事偵查方式抓捕犯罪分子,從而實現對司法正義另一面——“懲惡”的追求。

《折獄龜鑑》中的釋冤思想是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所在,在中國法律史上居於獨特地位,它是古代優秀司法官員公正斷案、懲惡揚善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總結。雖然古代有些法律制度已漸漸模糊,但釋冤思想蘊藏的人性光輝,被現代社會繼承和吸收,對當今司法工作仍有著借鑑意義,如釋冤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倫理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必須在維護司法公正和保持辦案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保障公民合法權利,這不僅是對現行法律中程式性規定的遵守,也是對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健全獎勵和追責機制,對辦案審慎從而糾錯糾偏者應進行褒獎,對辦案粗簡以致釀成錯案的人進行追責,只有建立健全司法工作的糾錯體制,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冤案的產生。【本文系2020年度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一般專案《宋代行政法制研究》(專案編號:2020YBFX3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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