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節鬆動術的原理、功能、適應證和禁忌證

所謂關節鬆動術,通俗來講,是一種利用被動的、非常規的關節活動,解決關節功能障礙的手法治療技術。關節鬆動術與關節活動度訓練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所實施的關節活動是被動的,後者則既可以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前者所實施的關節運動往往是關節的“輔助運動”(下面有具體解釋),後者所實施的關節運動則是關節的“生理運動”。

關節鬆動術的原理、功能、適應證和禁忌證

關節的輔助運動和生理運動

所謂關節的輔助運動,是指關節的核心運動功能以外的運動。以膝關節為例,其核心運動功能就是屈和伸,但在屈和伸的同時,股骨(大腿骨)與脛骨(小腿骨)的關節面之間還會出現相對的滑動、轉動、滾動,以及小幅度的旋轉和擠壓,這些動作均被視為膝關節的“輔助運動”。膝關節的屈和伸則被視為其“生理運動”。

顯而易見,生理運動才是關節的使命所在。但在實現生理運動的過程中,輔助運動是必不可少的。仍以膝關節為例,上、下兩個關節面之間必然要在屈和伸的過程中進行相對的平移、擠壓、旋轉等輔助運動。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使這些輔助運動不能實現,膝關節的屈伸動作必然受限,此時,就要考慮實施關節鬆動技術以實現正常的關節輔助運動,進而獲得正常的生理運動。

關節鬆動術的原理、功能、適應證和禁忌證

關節鬆動術的適應證

綜上所述,當膝關節因為輔助運動受限而使生理運動變得異常時,就有必要實施關節鬆動術。臨床上,關節鬆動術的適應證主要包括關節活動受限和關節疼痛。關節活動受限常常與軟組織粘連、關節囊攣縮、關節纖維化等原因有關。透過關節鬆動技術,可以有效消除軟組織粘連、改善關節囊攣縮、最佳化關節纖維化問題,並消除因為此類問題引發的關節疼痛。

關節鬆動術的原理、功能、適應證和禁忌證

關節鬆動術的禁忌證

在實施關節鬆動術之前,應充分考慮關節本身的狀況,避免因為被動的輔助運動使原有的疾症惡化。一般來講,活動度超出正常範圍的關節不宜實施關節鬆動術,以防止其活動度進一步擴大並引發關節失穩;存在腫脹、急性炎症的關節不宜實施關節鬆動術,應等待急性症狀得到控制後再作打算;存在關節內骨折且尚未癒合時,也不宜實施關節鬆動術,否則,不僅會影響到骨折的癒合,還可能會引發關節內軟組織的二次損傷。

原文連結:瞭解關節鬆動術 | JINLAIBA。COM勁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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