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舊案的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與認定?

以下文章來源於法納刑辯 ,作者黎文翠

陳年舊案的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與認定?

法納刑辯

廣州首家只做刑事訴訟的律所

陳年舊案的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與認定?

在面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的陳年舊案時,每位刑辯律師需率先思考追訴時效這一關鍵問題。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案件是否在追訴時效內的判斷將影響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認定呢?本文結合法律法規、相關案例和學者觀點,從以下幾個問題進一步分析討論:一、當陳年舊案追訴時效橫跨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時,應適用那部《刑法》?二、如何解讀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和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規定?

一、陳年舊案追訴時效橫跨兩部《刑法》時的法律適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9月25日釋出了《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對此問題進行了解釋,即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

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針對此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45號林捷波故意傷害案案例中明確指出:刑法追訴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中“超過追訴期限的”僅包括在1997年刑法頒佈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情形

。[1]

圖一時間軸中涉及到了甲、乙二人的犯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釋明,甲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為5年,在1996年8月2日追訴時效截止,符合“在97年刑法頒佈之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情況,因此,對甲應當適用79年刑法。

而乙犯罪行為追訴時效為20年,在2011年8月2日截止,不符合“在97年刑法頒佈之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因此,對乙應當適用97年刑法。

陳年舊案的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與認定?

圖一 舉例案件時間軸(該時間軸點選可放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卻有不同的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釋出的第六批第23號蔡金星、陳國輝等不核准起訴案中認為:本案發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發後公安機關只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陳錦城,在追訴期限內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陳國輝,二人在案發後也沒有再犯罪,因此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按照這一觀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追訴時效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2]

在此之後,2019年6月4日最高法研究室釋出的《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時效問題徵求意見的覆函》(法研(2019)52號)中規定了,

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後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內

,具有“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

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時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此覆函直接明確了

追訴時效適用“從新”原則

因此,追訴時效的法律適用規則如下圖:

陳年舊案的追訴時效如何審查與認定?

圖二 追訴時效的法律適用規則(該規則點選可放大)

二、關於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規定的解讀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分別規定在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和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中,區別有以下兩點:①增加了“被害人規定期間內控告但不立案”這一情況;②將“採取強制措施”改為“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

法條

條件一

條件二

79年《刑法》

法院、檢察院、公安採取強制措施

逃避偵查或審判

97年《刑法》第一款

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97年《刑法》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表一 79年《刑法》77條和97年《刑法》88條對比表

(一)“採取強制措施”的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組的解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3]

情形

是否被認為“採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製作相關文書,但犯嫌逃匿導致無法執行的。

存在相關文書影印件能證明採取措施

僅在《呈請拘留報告書》簽字同意,但沒有製作《拘留證》

僅在《呈請拘留報告書》簽字同意,系統生成《拘留證》並用引

表二 最高檢專家組關於“採取強制措施”解釋列舉表

由此可見,對於“採取強制措施”的判斷關鍵為採取強制措施的文書。

(二)“立案偵查”的判斷

“立案偵查”通常包括對人立案和對事立案兩種情況。對於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中“立案偵查”的理解,目前存在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立案偵查”僅對人立案,僅發現犯罪事實而立案但未明確具體犯罪嫌疑人的,對行為人不產生追訴期限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立案時未確定為偵查物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受立案這一事實的約束,能夠對行為人產生追訴期限延長的法律後果,即對事立案。第三種觀點認為,無需區分立案時是否已確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行為人逃避偵查或審判,追訴期限就可以延長。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案偵查”原則上是對人立案,特殊情況下如偵查活動已窮盡時也可以對事立案。[4]

就具體而言,“立案偵查”不應該縮限為“對人立案”。在實務中,行為人的身份在偵查階段初期難以被人所知悉,公安機關多以“對事立案”為主,即便後期查明瞭行為人的身份,也不會進行補充立案。那麼,“對人立案”必然會限制對於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適用。[5]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997年刑法第88條“立案”作出瞭如下認定解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年代較久刑事案件雖無立案決定書,但有立案登記表、立案登記卡並實際開展了現場勘驗、屍檢、鑑定、詢問證人等偵查活動,可視為已經進行了立案。[6]

可見,當沒有“立案”決定書時,若偵查機關進行了偵查活動時就視為“立案”。但現場勘驗、屍檢、鑑定、詢問證人等偵查活動都不一定能夠直接鎖定犯罪嫌疑人,也存在偵查無果的情況。

因此,在“立案偵查”上應當解釋為“對事偵查”,從而增加第八十八條的適用空間。

(三)“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判斷

“逃避偵查或審判”在主觀上要求有逃避追訴的意圖,應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被立案偵查或者接受審判;在客觀上要求有逃跑或隱匿的行為。因此,關於“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判斷,主要從以下三點進行分析:

第一,“逃避偵查或審判”行為發生在 “採取強制措施”或“立案偵查”之後。根據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的規定可知,“採取強制措施”或“立案偵查”是“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前置要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逃跑”包括: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離開犯罪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潛逃境外或者在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期間脫逃或者脫離司法機關控制等情形;

“隱匿”包括:藏身隱蔽處所,深居簡出,使自己不被外界發現;透過化妝、整容、變性、改變容貌、體貌、性徵,使他人無法辨認;改名換姓,使用偽造或虛假的身份證明;利用意外事故等製造死亡假象或者偽造死亡證明,意圖欺騙辦案機關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等。

犯罪人犯罪之後,始終居住於原來居住的地方,或者正常外出打工、經商,沒有隱姓埋名,也沒有隱瞞新居住地的,不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7]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避追訴的意圖,應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被立案偵查或者接受審判。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被立案偵查或接受審判,則行為人沒有逃避追訴的意圖。行為人表現出來的所謂“逃避行為”,可能也只是正常合理的外出行為。因此,應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被立案偵查或接受審判。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2014年第1集[J],2014年9月。

[2]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J/OL]。 2016-08-11。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1608/t20160811_163238。shtml。

[3] 檢察日報。 關於追訴時效的兩個問題[J/OL]。 2021-04-18。https://www。spp。gov。cn/spp/zhuanlan/202104/t20210418_515954。shtml。

[4] 劉憲權、黃楠。刑法學:前沿問題的密切關注與積極迴應[J/OL]。 2021-01-02。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1/t20210102_505467。shtml。

[5] 王鋼。 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體系性詮釋[J]。 法學家。 2021年,(04),P58。

[6] 同注[3]。

[7] 曲新久。《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P252。

附件: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① 1979年《刑法》

第七十六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條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②1997年《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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