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隻影響是否能夠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與能否主張雙倍工資無關。因為雙倍工資雖然名叫“工資”,實則不屬於工資,不屬於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報酬,而是一種法律強制規定的懲罰機制。
雙倍工資只會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與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無關。
因此,即便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擅自離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不影響勞動者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主張雙倍工資差額。
不過,最終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能否得到支援,還要看是否過了仲裁時效。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入職未滿一年,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開始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每個月工資的雙倍工資差額。
如果入職滿一年,可以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至入職滿一年共計11個月工資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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