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6·提醒】八十萬買的房子,竟被人租住了三年!房主竟然. . .

近日,湖南省的申女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申女士五年前花八十萬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最近她才發現,這套自己一直閒置的房子卻被人租住了三年,作為房主的自己竟一無所知。

據申女士介紹,五年前自己花八十萬從前戶主劉某的手中買下這套房子,但隨後家中發生了變故,申女士於2019年補辦了房產證,手續齊全。但近日當申女士想把房子賣掉時才發現,房子已經簽下了一萬多元的水電物業費用,自己的房子早已被人重新裝修改造,出租給了外來務工人員。

原來,此房的前任戶主劉某因對當年賣房的價格不滿意,竟私自對房子進行裝修改造,並用此前已經過期的房產證將房子出租出去,試圖以此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與劉某取得聯絡後,他竟在電話中奚落和威脅申女士稱,要是想把房子搞回去,那大家就魚死網破,可謂是行徑無賴,態度強硬。目前,申女士可透過法律途徑拿回自己的房產。

此案中,前任戶主劉某的行為很顯然是違法的,劉某在未經過申女士這個住宅主人同意且毫無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非法強行闖入申女士的住宅,將其出租給多人,並且在申女士的要求之下拒不退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劉某已經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因此,申女士可以就此事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同時,劉某在明知自己已經將房屋賣出,不再擁有相關權利的情況下,用之前的房產證冒充,給自己打造出一副房子主人的形象,並將房子租了出去,這種透過欺詐方式收取租金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和刑法上的詐騙罪。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獲得利益的一方,所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在本案中,前任戶主劉某在已經出賣房屋,對房屋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將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出租,以此而獲取利益,正是屬於不當得利。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受損失的人可以依法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且依法賠償損失。

詐騙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劉某使用偽造的房產證,虛構自己是戶主的事實,騙取租客們的租金,已經構成詐騙罪。

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價也節節攀高,購置房產成為人們投資理財的重要方式。買房不是用來住,而是用來“炒”,由此催生出了很多房子售出但是長期無人居、閒置的狀態,甚至有申女士這種,把自己的房子給忘了的戶主,上漲的房價,長期無人居住的樓房,於是又心生惡念,將房主的房屋非法據為己用,用他人的房產來為自己謀求利益。不過好在事實清晰明瞭,申女士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之前房屋被侵佔的非法所得也可以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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