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知識】專利權人躲避對手的無效,是出於其他商業目的考慮嗎?

《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任何單位或個人也就是包括自己人嘍?通常專利權人躲避對手的無效唯恐不及,幹嘛會有人自己無效自己的專利呢?是出於其他商業目的考慮還是其他?

01

提高權利穩定性

經過無效宣告程式仍然被維持有效的專利,由於又經過了一次審查,因此相較於申請後的授權,其權利穩定性更好,價值也更高。後期無論實施還是許可,被無效風險更小,更加有利於市場推廣。

02

修改權利要求書

專利授權後,保護範圍即已固定,沒有後續程式讓專利權人修改權利要求。因此,專利權人可透過無效宣告程式修改權利要求,主動縮小保護範圍,剔除有瑕疵的權利要求,使得專利權更加穩定。

03

涉及權屬糾紛

極少數情況下,宣告自己的專利無效可能是惡意的,例如涉及專利權歸屬糾紛,名義上的專利權人可能會發起專利權無效。

04

其他原因

經濟社會活動繁雜多樣,參與其中的各方需求不同,專利權人出於某些方面的考慮,可能會無效自己的專利權。

【專利知識】專利權人躲避對手的無效,是出於其他商業目的考慮嗎?

當然,無效自己的專利時還需要滿足三個額外的限制條件:

01

只能是部分無效

專利權人自己部分無效其專利,是給予專利權人彌補其權利瑕疵的機會,而非放棄其權利的程式。如果專利權人不想要專利權了,透過不繳納年費來放棄該專利權,或者直接向專利局提出放棄該專利權的請求即可。這樣不僅免於繳納無效請求費,同時也節省了專利複審委員會和法院寶貴的審查和審判資源。

02

證據為公開出版物

有時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人並不是真正的專利權人,如果名義專利權人想透過無效程式來損害真正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在自我無效程式中,主動“承認”自己在申請日前已經對申請專利的產品進行了銷售,而事實上並沒有這回事。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限定自我無效的證據僅為真實且客觀存在的“公開出版物”。這樣即便有上述隱情,對於無效事實的認定也是公平公正且合理的。

03

請求人為共有專利權人

如果專利權為共有權利,則請求人需要是共有權人這很容易理解,對權利的處分茲事體大,需要由共有人進行。

因此,專利權人自己提起無效請求程式並非是多此一舉,而在某些情況下恰是理智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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