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護:物權、物質、法規中的三人

傳統觀念常常弘揚“善”的力量,但時間進展到現代,人們漸漸對善意衍生出一些令人難過的誤解,“老人摔倒不敢扶”、“好心送醫反被訛”等現象的出現進一步消耗了人們對善良的期待和堅持,以至於有人認為“善良就是吃虧”。

實際上,我國法律在很多情況下都著重保護“善意”第三人,讓法律活動中產生的不良後果儘量不對善意第三人產生影響。下面,本文將簡單梳理物權之下與善意第三人相關的法律,以期更好的理解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

一、《民法典》物權部分對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通常來講,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以我國《民法典》為例,善意第三人主要集中在總則、物權與合同三部分內容中。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部分的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規定顯示出我國對動產所有權採取登記對抗制,如果行為人在動產上面設立、變更相關法律關係,那麼即使是動產所有權人本人,在面對善意的第三人的情況下,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就是物權法律制度中對善意第三人最直接的保護。

二、善意第三人的認定

現行《物權法解釋(一)》第六條規定,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現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援。

上述物權法司法解釋

將轉讓人的債權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是物權優於債權效力的體現。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保護物權的價值傾向,對於以破壞物權優先性為代價對特定債權人進行保護的行為持有否定態度。因此,轉讓人的債權人,無論是否善意,均不能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針對登記欠缺主張對抗利益。司法實踐中,應將該條中的善意第三人定位為不知也不應知標的物已經發生物權變動,且對標的物具有正當物權利益的人。對於善意第三人的具體表現,我們透過兩個簡單案例呈現。

例1:張三賣給李四一個水杯,李四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已經佔有使用該水杯。但是這個水杯實際是王五的,只是李四對於這件事毫不知情,那麼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水杯的真正所有權人王五無法向善意第三人李四主張水杯的所有權。

例2:如果張三與李四之間有相關的債權債務關係,李四是張三的債權人,那麼李四並不屬於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其與張三之間的轉讓關係無法阻卻王五的所有權。

三、結語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但對司法案件中善意第三人的認定設定許多不同的規則,這些規則多體現在上述與物權和債權相關的問題中。除物權法司法解釋規定將轉讓人的債權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強制執行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內部關係當事人均應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因法律對於第三人串通他人侵害個人、集體和社會利益的行為也必須做到打擊和預防。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但是不輕信每一個說自己“善意”的第三人,即是對司法案件公平正義的保護,也是對社會整體道德價值的傳承和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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