姥姥和爺爺都是寵愛的!兩位老人去世後,兩位主人公打起官司. . .

家住北京的張利、張晴和張雲(均系化名)是同胞兄妹,多年來,一家人和和睦睦,三人的感情也十分要好。小妹張雲婚後突發疾病,留下一對雙胞胎女兒張小麗和張小蘭。姥爺張海田和姥姥李敏(均系化名)更是對張小麗和張小蘭百般寵愛。可是在兩位老人去世後,這幾位主人公打起了官司,起因就是因為老兩口留下的一套房子。

提起這事,張利就滿腹委屈。小妹張雲於1992年7月去世,父親張海田於2009年1月去世,母親李敏於2014年2月去世。父母生前以房改成本價購房方式,購買了1995年建成的一處房產,並辦理了產權登記。老兩口在世時,這套房子主要由張利及其妻子與老人共同居住,照料二老的生活起居。兩老人住院期間,張利、張晴曾經分別陪護。在父親去世後,張利及其妻子自2011年起共同照顧母親,直至老人去世。現在不僅活著的妹妹要來和自己爭遺產,兩個外甥女也提出要代位繼承去世的張雲的份額。張利認為父母生前曾立下口頭遺囑,明確說明將房產全部由張利繼承。因此,父母遺留的房產應當全部歸自己所有。

張晴、張小麗、張小蘭卻不這麼想,她們認為自己也有權利繼承遺產。她們主張兩老人未設立任何遺囑。根據法律的規定,遺產的房產應屬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有。張小麗、張小蘭對房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兩老人去世後,工資卡及撫卹金全部由張利掌控,涉案房產也由張利獨自霸佔出租至今,更從未提出分割遺產,實屬不公。

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張海田、李敏名下共有房屋為訟爭遺產。張利主張兩老人去世前立下口頭遺囑將訟爭房產全部由其繼承。但是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結合庭審時提供的證人證言,僅能證明兩老人在與證人聊天時曾有將房產給張利的意向,並非危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且當時僅有證人一人在場,並不符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法律要件,因此,對本案遺產的處理應適用法定繼承。

繼承權男女平等,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考慮到

張利

對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在分配遺產時對其應予多分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張海田、李敏名下共有房屋由張利繼承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張晴繼承其中四分之一的份額,張晴、張小蘭各繼承其中八分之一的份額。

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家庭積累的財富越來越多,遺產繼承糾紛也呈現高發態勢,有時至親的親人甚至也會對簿公堂。仔細想想,九泉之下的被繼承人看到這樣的情景會多麼不安。所以生前立下遺囑,妥善安排身後事方為上策。而萬一沒有遺囑,繼承人也應該本著法定繼承的規定,和睦協商,合法合情合理地分配遺產,以慰離世親人安息。遺產誠可貴,親情價更高,莫要為了財產丟了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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