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串通投標罪怎麼認定,串通投標罪如何處罰?如何處罰?

在市場經濟中推行招標投標制度,是為了更好的發揮競爭機制在建築市場中的作用,而其中的競爭不僅是價格方面的競爭,更重要的是工程質量方面的競爭,透過競爭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也有利於更好的保證工程質量。那麼串通投標罪怎麼認定,串通投標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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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怎麼認定,串通投標罪如何處罰?

山西汾水律師事務所衛翔律師解答:

串通投標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

犯串通投標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山西汾水律師事務所衛翔律師解析:

招標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的競爭招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招標;二是指名的競爭招標。即指定兩個以上的人參加招標,然後擇優確定中標人;三是特定招標。即指定一個物件(聲譽信用、技術較高者)來投標。除特定招標外,一般是招標投標。即以招標的表示,使投標人分別提出條件,由招標人選擇其中最優者,並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既然是市場競爭手段,必然競爭激烈。這樣,就出現了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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