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上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宣判了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訴侵害《五維記憶》改編權糾紛一案
。
法院一審認定,《哪吒》與《五維記憶》舞臺劇中
“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未侵犯原告改編權,判決駁回中影華騰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
中影華騰主張《五維記憶》構成戲劇作品或其他作品,其為該劇著作權人,該劇於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在國內外多次公開展演。
而
《哪吒》電影於
2019年7月在院線上映,由楊某作為編劇和導演,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聯合出品。
中影華騰認為《哪吒》電影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侵犯其改編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六被告刊登道歉宣告;六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5000萬元,並承擔合理費用100萬元。
六被告共同辯稱,
其一
楊某並非《哪吒》電影的著作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其二
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享有
“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權而無其他著作權,故不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其三
《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於作品,不具有著作權。中影華騰提交的舞臺表演影片不能證明為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比對依據。
其五
《哪吒》電影的創作早於《五維記憶》演出版本的發表時間,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侵權。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中影華騰主張的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由
“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和呈現作品的舞臺表演部分兩部分組成,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不構成著作權規定的戲劇作品、其他作品。中影華騰主張的實質性相似,僅涉及《五維記憶》“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
在中影華騰不提供劇本的情況下,
“供舞臺演出的作品”的內容應以其向受眾呈現的外在表達的客觀內容為準,因錄製剪輯版影片存在事後選擇編排,故應以世紀劇院版《五維記憶》一鏡到底版影片為基礎進行比對。
5月28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法院認為,《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的內容屬於戲劇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哪吒》電影屬於不同形式的作品,經對比,法院認定兩者在人物設定、8個故事情節以及紗幕結界的內容等方面
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駁回中影華騰的全部訴訟請求。
5月29日,中影華騰在其官方微博釋出“關於訴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權案一審判決的宣告”,稱將繼續上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