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朋友寶馬醉駕 車主被判共同擔責

借用朋友寶馬醉駕 車主被判共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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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的周某向好友借用寶馬轎車,在城區行駛時與王某

駕駛

的小型越野車發生碰撞,造成了人員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濟損失約20萬元。後經交警部門調查,周某當時屬於醉酒駕駛。之後,王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周某、寶馬車所有人李某以及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

庭審時,保險公司表示,周某系醉酒駕駛,根據相關法規,保險公司僅在

交強險

2000元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其他損失不予賠償。李某則表示,自己雖然是車主,但誰侵權誰賠償,作為車主,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加粗標註,並由投保人在尾頁書寫了“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等內容,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並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不賠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資格人員駕駛,或者交給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以及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的人員駕駛等,車主與侵權人需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象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其餘經濟損失由駕駛人周某、車主李某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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