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同性婚姻不具備合法地位

目前世界範圍內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已經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有觀點認為同性婚姻一定程度上代表社會進步程度,但主流意見認為二者並無關係。婚姻制度關係到社會基本單位,對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同時婚姻制度也受傳統文化和公眾觀念等因素影響。經過充分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沒有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予以規定。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未來一段時間內,在社會對同性婚姻接受認可增多,或是接受能力有所增強,可能就會在立法中予以考慮。同時本次立法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考慮,也符合司法實踐的一貫立場。在長沙曾經有對同性婚姻未予登記而提起行政訴訟,當時裁判結果就是認為同性婚姻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予以駁回。

同性婚姻不具備合法性,但同性之間因同居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子女監護糾紛,應當予以解決。社會關係錯綜複雜,司法實踐曾發生過同性同居產生在法律糾紛。按照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原則,應當予以受理裁判。同時,雖然同性婚姻不具備合法性。但同性同居,並不違背法律規定。由於同性同居而產生的糾紛,亦應依法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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