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中遭遇車禍,責任原來是這樣劃分的

河南商城貨車側翻,掩壓路邊上一次車禍後,正在撿拾散擼落的大蒜的拾蒜群眾,結果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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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事情發生後,“村民哄搶車禍貨物,結果卻遭遇二次車禍”的說法,迅速在網上流傳。不過,也有不同的說法,稱村民並非圍觀哄搶蒜瓣,而是幫助司機撿拾,後一些蒜瓣散落在水溝裡,運蒜車司機表示水溝的蒜髒了不能要,村民如需要可撿走。

這次事件,還有待進一步的說法,我也相信這次悲劇中,村民並沒有哄搶。不過,車禍後群眾哄搶貨物的事,並不罕見。

2014

年的時候,一個月之內,就發生了多起鬨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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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兩輛滿載橘子的大貨車在青蘭高速先後發生側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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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多斤橘子撒滿一地,引來附近村民哄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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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福州市一棟高樓擦玻璃的女工熊發明,不慎掉落

6000

元,遭路人哄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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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滬蓉高速發生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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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連環相撞交通事故,一輛貨車上滿載的飲料散落一地,遭上百村民哄搶……

一、哄搶會觸犯哪些法律?

很多人覺得,大家都在拿,我拿那麼一點東西,又不值錢,不算什麼。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散落的貨物也是有主的,不能亂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就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條例的這個規定,是沒有起步線的,也就是說,伸手了,就達到標準,就會被拘留。

此外《刑法》第

268

條也規定了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何為數額較大呢?標準是公私財物

4000

元以上不滿

4

萬元,屬於

數額較大

的起點標準,

4

萬以上,就屬於數額巨大。數額較大的標準,其實很容易達到。

50

個人,一人拿

100

塊的東西,就達到這個標準。

這個標準是針對整場哄搶的,還有個標準是參考盜竊罪的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

數額較大

;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

數額巨大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

數額特別巨大

。可見這個標準並不是很高。好一點的飲料

10

塊,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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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拿三箱回家,就觸犯刑法。

除了金額標準,還有

其他嚴重情節

,即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在這個基礎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哄搶重要軍用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當然,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都是本罪,一般只有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構成犯罪。即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值得注意的是,哄搶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輕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針對人身。也就是說,司機受傷沒辦法干涉,或者在旁邊欲哭無淚,這算是哄搶。但如果司機干涉、制止,甚至一定程度上採取了防衛行為,這個時候,還擊司機,一旦過度,性質立馬就會變,變成搶劫。搶劫可是重罪,不管金額,三年起步。所以,下手之前還是要掂量掂量,犯不犯得著為了一箱蘋果,幾瓶飲料去坐三年牢。

二、哄搶中出事了,算誰的?

這一次造成傷亡,就是因為村民在撿東西的過程中,來了第二輛車,猝不及防,發生翻覆。

一般來說,在路面上哄搶,特別是進入封閉的道路,甚至是高速公路,長時間佔道,肯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出了事故,肯定是要負責的。如果肇事車輛遵守交通規則,正常行駛,也採取了必要的避讓的安全措施,那麼,肇事車輛不承擔任何責任,責任全部是在路面哄搶的人承擔。如果肇事車沒有遵照交通規則,比如超速、酒駕,肯定是要負責的。一般來說,只要不超速,路面的行人,都是應該避得開,停得下來的。

此次事件,除了上面這個責任判定思路,還有些具體的情況。

此次發生事故的路段,短時間內發生了兩起車輛側翻,那麼,是不是存在道路的施工、設計存在缺陷呢?這個也需要調查確定責任。事故發生後,貨車司機自身有沒有受傷,如果沒有,有沒有積極處理後續事宜,比如設定警示。如果身體情況允許,又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麼,這個司機或所屬公司事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其實,說哄搶的風險很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存在這種二次事故。所以,冒著風險去搶東西,是很愚蠢的行為。

哄搶除了發生這種二次事故,還有其他意料之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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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早上,廣西東興市萬尾金灘海域一艘裝滿榴蓮的貨船發生側翻,海面漂浮著大量榴蓮。事發後,上百村民不停勸阻,下海哄搶榴蓮。然而就在當晚,許多人在朋友圈提醒他人,不要吃海上打撈回來的榴蓮,已經有人出現食物中毒。

那麼,這個責任該誰承擔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免責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生產者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這裡的流通,是指市場上的流通。現在,產品還處於運輸過程,並沒有進入市場流通,如果發生中毒,或者其他缺陷導致的損害,生產者都是沒有責任的。而且,發生受到損害,並不抵消之前的哄搶責任。具體到榴蓮的這件事,榴蓮漂浮在海上,已經處於不正常的狀態,可能被汙染,所以,自然與運輸者沒有關係了。

三、破窗效應與烏合之眾

這種事情的發生,存在一種破窗效應。所謂破窗效應,是犯罪學中的一個理論,指環境中的不良、失序現象如果被放任存在,會誘使人們仿效,發生違法犯罪。以一幢有少許破窗的建築,如果那些窗不被修好,就將會有破壞者破壞更多的窗戶,最終會闖入室內。一面牆,如果出現一些塗鴉,沒有被清洗,更多的塗鴉必然出現;一條人行道,如果本身很乾淨,亂扔東西的就少,如果本身不乾膠,人們會理所當然地將垃圾順手丟棄在地上。顯然,一輛翻到的車,是一個非常明顯的失序環境。

破窗效應之後,就是烏合之眾出現。

所謂烏合之眾,簡單的說,是一種叢眾心態。這種哄搶行為不光中國有,在世界各地都有。法國群體心理學家勒龐在《烏合之眾》中寫道:“意識到肯定不會受到懲罰——而且人數越多,這一點就越是肯定——以及因為人多勢眾而一時產生的力量感,會使群體表現出一些孤立的個人不可能有的情緒和行動”“孤立的個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時,他不能焚燒宮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為群體中的一員時,他就會意識到人數賦予他的力量。”

最初,沒人敢動,直到第一個膽子大的開始行動,然後,零星幾個人也開始跟隨,接下來,更多的人擔心自己撿不到,佔不到便宜,蜂擁而至,就像雪崩一樣發生了。某種程度上,驅動人群的,有時候甚至不是貪婪,而是“憑什麼他有我沒有”,所以,是否發生哄搶,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第一批到場的人。最初的一群人如何反應,會對其他人產生一種示範作用。如果第一批到場的人,積極維持秩序,後面的人,也不敢打破這個狀態,哄搶就不會發生。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帶頭的,哄搶財物較多的人,會被入刑,進監獄。

所以,哄搶其實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撒在地上的東西,可能價值不菲,可能是司機、貨主的身家性命,被搶走了,司機、貨主也沒活路可走了。有些走投無路,甚至會自殺。搶東西的人覺得,我不過是拿走千把塊的東西,但上百人,就十來萬,就可能會逼死人,自己也會因此進監獄。所以,將心比心,何必為了這蠅頭小利,去遭受良心譴責,蹲監獄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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