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詐騙被發現後, 被迫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又因幫助女子詐騙後, 被以強姦罪、詐騙罪起訴。

女子趙某與男子古某網上認識,之後兩人見面發生性關係。不久後,女子虛構事實詐騙男子5萬元。被發現後,男子多次以報警為要挾,脅迫女子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子以還錢為名,要男子為其詐騙他人時提供幫供。報警後,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女子詐騙被發現後, 被迫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又因幫助女子詐騙後, 被以強姦罪、詐騙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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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事發河南鄭州。古某,男,1988年出生,公司技術員。趙某,女,1995年出生,平臺主播。

去年4月份,古某與趙某網上認識後互加微信。5月份,二人相約見面吃飯喝酒,並開房發生了性關係。6月份,趙某以一起投資開奶茶店詐騙古某5萬元。

7月12日,古某發現被騙後,二人見面商討還錢事宜。後趙某寫下欠條並承諾三個月內將五萬還清。就在趙某欲離開時,古某阻止,並以要報警為由脅迫趙某與其發生性關係。趙某無奈之下被迫同意與古某發生了性關係。

之後,古某以同樣的手法,分別於7 月30日、8月10日、8月15日三次脅迫趙某與其發生性關係。

8月底,趙某以還錢為由,要求古某幫助其詐騙他人,古某同意。幫助趙某完成詐騙後,古某欲找趙某還錢時,發現對方已將他的所有聯絡方式拉黑。

古某報警後,趙某、古某均被刑拘。警方、檢方隨後以強姦罪、詐騙罪對古某予以追責。

女子詐騙被發現後, 被迫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又因幫助女子詐騙後, 被以強姦罪、詐騙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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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趙某(女)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趙某虛構事實,以共同投資開奶茶店為名,騙取受害人古某五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犯,依法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詐騙案的量刑一般會分為三個檔次: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趙某詐騙古某五萬元,根據上述第(二)款規定,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古某為什麼也構成詐騙罪

古某在明知趙某詐騙他人的情況下,仍然為其完成詐騙行為提供幫助,故古某也構成詐騙罪。

在‬趙‬某‬的‬詐‬騙案‬中‬,古‬某‬協助趙‬某‬詐‬騙的‬行‬為‬屬於刑‬法‬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認‬定‬為‬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

《刑法》 第27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古某構成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犯本罪者,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中規定,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發生的性行為,均視為強姦。意思就是無論婦女是什麼身份、什麼職業都不可以違背其意志、侵犯其的性主權。如若違背、侵犯,即是強姦。

因此,古某在被趙某詐騙後,多次以要報警為由,脅迫趙某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女子詐騙被發現後, 被迫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又因幫助女子詐騙後, 被以強姦罪、詐騙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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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的總結與警示作用

1、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要以為對方犯了法,就可要挾對方做任何事情。這是錯誤的做法,犯了法自然會有刑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普通公民是沒有權利處理的。

2。、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正確做法是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時間報警,避免造大的損失與傷害。

3、犯罪分子依然享有婦女的性自主權,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如若侵犯,強姦罪論處。而強姦罪是重罪,一旦認定有期徒刑三年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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