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游泳池淹死人要求物業賠償456200元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6日,汪先生與妻子謝女士攜同9歲的長子汪大寶和7歲的次子汪小寶入住廣州白雲區某小區。 8月23日7點,汪大寶與汪小寶透過翻越

游泳池

外圍牆上的欄杆進入游泳池。汪大寶先跳入游泳池,因不識水性導致

溺水

,而汪小寶呼叫大寶,無人迴應後應害怕就離開游泳池。當晚11點左右,汪大寶被發現,送入市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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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發現,送入市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汪先生認為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需要對汪大寶之死負責,於是起不室法院,要求物業公司連帶賠償合計456200元。

業主與物業公司對誰需要承擔汪大寶溺亡的責任各執一詞。

汪先生認為,小區的游泳池屬無證經營,且物業公司對游泳他的安全沒施人員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所以,才導致自家小孩弱水身亡的。

物業公司則認為,汪大寶溺水身亡時間是在對泳池檢查完後,且是擅自進入決池的,業主汪先生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合理必要的監護義務,對發生溺水事故存在不可推卸的疏忽照顧責任,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物業管理人,他們公司已於泳池原有的各項配套設施的基礎上設定了多處安全防範的提示標誌,並且泳池內也配置了安全員進行安全防範。汪大寶在泳池關閉以後私自進入泳池而發生

意外事故

,與他們公司管理工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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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汪大寶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物業公司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做好巡邏檢查工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汪先生50000餘元。

案例分析

這起案件,是由於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與監護人未做好監護工作而引起的。近年來,由於兒童游泳溺亡的案例不時發生,造成了許多家庭的不幸,令人痛心。國家《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專案目錄公告》把游泳專案列人了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專案目錄。

這類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

一是泳池的本身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缺乏監視整個游泳區的指揮(瞭望)臺、

足夠的水池扶梯、沉澱吸汙裝置或者自動水迴圈過濾、消毒、吸底裝置、排水口安全防護網、應急照明燈等設施。

二是泳池經營者沒有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的規定提出申請並達到相應的審批條件,沒有配備充足的救生員,並且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救生知識和責任意識。根據國家體育局下發的《體育場所開庭條件與技術要求(游泳場所)》的規定,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的,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救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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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青少年的監護人和學校對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不足。由於青少年是未成年人,對危險性的認知能力不強,不能準確地預判事件的危險性,家長不能疏忽大意。本案例中,就是由於父母的監護工作沒有做好,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四是物業公司沒有做好管理工作。物業公司怠於管理服務工作,沒有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做好游泳池的巡視工作。本案例中就屬於該情況,所以,物業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技巧

(1)物業公司應該做好小區內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督促物業人員做好小區公共設施的巡視與維護工作,確保為業主提供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

(2)由於物業公司疏忽引起的意外事故,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不可推脫。事後也要做好業主的安撫工作,避免業主過度傷心。對於不可挽回的意外事故,物業公司必要時要做好經濟賠償工作,以安撫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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