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 這夥“摸金校尉”栽了

山西臨汾: 這夥“摸金校尉”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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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倒賣文物罪依法對被告人衛某某、洪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

該案為團伙作案,涉案人數多,作案次數多,分工明確,其中2人有累犯情形,作案手段原始,對文物的破壞性大。此12人,於2021年3月被

臨汾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4月經臨汾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經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間,被告人衛某某、洪某某等12人先後在堯都區賈某鄉的耕地內作案6次,盜掘古錢幣(布幣)若干、古陶罐5個。經臨汾市公安局委託,

山西省

博物館對其盜墓地點進行鑑定,確定作案地帶墓葬均為東周時期古墓葬,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損壞和遺存資訊缺失,對古代文化的保護研究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審訊中,經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交代,在2020年,他曾透過被告人衛某某介紹,從他人處購買青銅劍一把。經臨汾市公安局委託,山西省博物館鑑定,該青銅劍為東周時期文物,鑑定等級三級,李某某的行為已涉嫌倒賣文物罪。

古墓葬是人類文化遺存的組成部分,看似不起眼的錢幣、陶罐,可能就印證著某一時期的歷史。盜掘者在不具備專業知識能力、缺少必要裝置和保護措施的條件下,以求財為目的地挖掘古墓葬,給古墓葬帶來毀滅性的破壞。為了保護文化遺產,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拓寬公益訴訟等外領域的範圍,開展針對古文物的公益保護行動,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及時向履行

文物保護

職能的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透過多方聯動,構築起古墓保護的有效防線,形成文物保護的長效機制。

法條速遞: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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