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務招待費,糾正三個涉稅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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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

公司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由於銷售收入為零,因此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全額納稅調增處理。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參考二: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誤區一

誤區一

公司發生的與研發專案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作為研發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加計扣除。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公司發生的與研發專案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在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列舉範圍內,不能加計扣除。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號)第六條規定,其他相 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 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 10%。

參考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 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號)第一條規定,制 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 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誤區一

誤區一

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即便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贈送客戶禮品,雖然計入業務招待費,但是在外購環節若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買禮品:

借:庫存商品—禮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贈送禮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禮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參考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參考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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