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葬場姦汙死亡女子,屍體受刺激中途甦醒,法律如何定罪?

女子翠花觸電身亡,家裡人把她送到火化場,結果火葬場那天機器壞了,那女的就先晾在那了,一年輕小夥大牛發現這個姑娘長得很好看就起了歹心,就在他對屍體行不軌的過程中,女孩因為突然受到刺激就活了。事後,女子從火葬場出來立即報警,大牛被抓!(案例來源於課堂教學,非報道,請勿多想)

男子火葬場姦汙死亡女子,屍體受刺激中途甦醒,法律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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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對屍體進行姦汙的大牛,究竟應該如何定罪呢?

大牛不構成強j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中的任何犯罪都要求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要相統一。也就是說,犯罪的認識和犯罪的行為都要指向同一個犯罪。強j罪的犯罪模型是:行為人透過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婦女的反抗,使得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進而達到行為人姦淫的行為。在這個過程中,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到j汙的物件必須是個女活人,這樣的話,才能夠在強姦罪的範疇內實現主觀與客觀相互統一的犯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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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姦汙屍體的大牛當時以為女子已經死亡,躺在那裡的只是一具屍體。在主觀上並沒有強j的故意,只有侮辱屍體的故意,所以自然不能夠認定為“強j罪”。

大牛是否構成

侮辱屍體罪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第九條規定了“侮辱屍體罪”這個罪名。那麼j汙“屍體”的大牛是否能夠構成本罪呢?這個罪的客體法律規定就是“屍體”,若是真正的屍體,毫無疑問,自然會構成本罪。可是這個案件中,問題在於,“屍體”因為大牛的j侮行為受到刺激,而中途甦醒了過來。現實中並沒有一個屍體的存在。看似不符合該罪的客體標準,那麼大牛應該無罪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大牛依然構成“侮辱屍體罪”

儘管本罪的客體是“屍體”,現在的問題就在於:活著的人能不能被解釋評價為屍體。按照司法解釋及相關的規定,我們認為“活人是可以被評價為屍體的”。活人與屍體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具有“那口氣”,如果沒有,那就是屍體,有的話那就是活人。用等式來表示:屍體+那口氣=活人。也就是說,活人可以為包容評價為一具屍體,活人具有屍體的特徵。把奸侮活人認定為侮屍體,是在邏輯上沒有毛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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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認定大牛觸犯“侮辱屍體罪”,因為大牛主觀上具有j侮屍體的故意,按照將活人評價為屍體的解釋,客觀上具有j侮屍體的行為。大牛的主觀與客觀相互一致,自然可以認定大牛犯“侮辱屍體罪”。

這樣的定罪,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不會冤枉大牛,在主客觀相統一的範圍內定罪,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若是不這樣的定罪,認為大牛無罪,普通人怕是接受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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