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不管白晝多麼漫長,黑夜總是要來臨的,而在黑夜中隱藏著無數危機。在當今這個浮躁的社會,原本用來休息的黑夜,反而成為了許多人狂歡的良宵。半夜歸宿的年輕人數不勝數,通宵熬夜的青少年不勝列舉,但總有人要為自己的疏忽大意付出代價。

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2011年7月31日,南京浦口就發生了一起因夜歸而釀成的慘案。一位年僅24歲的美貌姑娘,被鄰居在樓道口發現。被發現時,陳某美麗的臉龐已經被膠帶纏繞擠壓得變形,整個頭部都被透明膠緊緊的包裹,可以想象到她臨死時是多麼的絕望和痛苦。

第一個發現陳某屍體的是居民樓的送奶工,隨著送奶工的一聲尖叫,整個居民樓的住戶都被驚醒。圍觀的人群有的在為陳某的死亡而可惜,有的則以此為例,告誡自己的孩子晚上不要出門。直到警方趕到後才疏散了人群,並且對屍體進行檢查。

法醫推斷出屍體的死亡時間在31日凌晨3點左右,警方順著這個線索挨個詢問周圍的居民,早上3點時是否有可疑的人出沒。結果發現附近居民一致指認,3點左右有一個姓鐘的送奶工在附近閒逛。

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據居民所說,鍾某是某公司送奶工,平時喜歡打赤膊穿褲衩,因此很引人矚目。而事發時有居民聽到爭吵聲,於是開窗詢問,得到的回答正是鍾某的聲音。警方立刻從鍾某所在的公司得到了鍾某的資訊,可電話裡的鐘某卻以工作為由,拒絕警方的調查。

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果不其然,當天晚上鍾某就買了離開南京的長途汽車票,但警方已經針對鍾某佈下了天羅地網,將其在六安高速某岔路口的賓館抓獲。被抓的鐘某依舊不肯交代自己的行為,但警方卻利用刑偵手段,一步步擊潰其心理防線。

終於在8月6日,鍾某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為。他聲稱自己在7月31日送奶時,剛好遇到了凌晨回家的陳某。陳某當時剛參加完聚會,穿得比較暴露,再加上其本身身材高挑,長相出眾,很快就勾起了鍾某的色心。

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鍾某偷偷上前抱住陳某,準備對其實施侵犯,但陳某卻掙扎大喊,為此還引起了熟睡居民的不滿。但居民樓內住著一對經常吵架的夫妻,因此被吵醒的居民只是抱怨了一聲便沒有多管。但陳某的喊叫卻引起了鍾某的驚懼,他用膠帶纏住陳某的雙手和口鼻,搶走了陳某的財物便灰溜溜地逃走。

但鍾某不知道的是,陳某因為雙手口鼻被封,不能自救,竟就這樣活生生被悶死在樓道口。而鍾某在8月1日得知陳某死因後,又接到了警方的電話。趕忙取出了自己的全部財產準備坐車回老家四川,最後被警方在高速路邊的賓館抓獲。

鍾某因為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被南京市中檢察院提起公訴,南京市中院對其進行了審理。在法庭上,雖然鍾某坦白自己是見色起意,但其並沒有對陳某進行侵犯,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構成QJ罪,因此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侵犯從而構成的犯罪。

那麼鍾某的行為為什麼沒有被判定為QJ未遂?固然鍾某採用了暴力手段,但是卻並沒有對被害人進行侵犯。法醫在對屍體進行鑑定時,屍體的衣服完好,身體也沒有被侵犯痕跡,因此並無證據能夠證明鍾某有侵犯行為。

不過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同樣是重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浦口一起因夜歸引發的家庭悲劇

鍾某用膠帶纏繞陳某的行為導致陳某直接死亡,而鍾某明顯對自己行為有主觀意識,並且有殺害陳某的想法。因此他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鍾某還構成搶劫罪,以暴力手段控制陳某後,劫掠了陳某包裡的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法院對鍾某數罪併罰之下,判處其死刑,並無問題。鍾某也因為自己的貪念和慾望,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雖然鍾某死了,但在漫漫長夜中,依舊有著許多潛伏的“暴徒”,對於每一位女性而言,都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夜晚最好不要一個人外出,以免給暴徒提供可趁之機。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