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男子診所輸液後死亡, 屍體冷藏一年多仍未火化

邵陽男子診所輸液後死亡, 屍體冷藏一年多仍未火化

點選載入圖片

豬肉魚肉放在冰箱裡是為了保鮮防腐,而將一個死去的人每日花費360元,放置在殯儀館的冷櫃裡冷藏一年多不予火化安葬,這是否合乎常理?這就要從一起離奇的官司說起……

邵陽男子診所輸液後死亡, 屍體冷藏一年多仍未火化

點選載入圖片

五旬男子腹痛診所

輸液

後死亡

今年7月23日下達的(2020)湘0523民初1810號湖南省

邵陽

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顯示,2020年,原告蔣鋒、蔣某雄等五人(分別為死者蔣華明的兒子、女兒、配偶和父母)將邵陽縣五峰鋪鎮興峰居委會蔣某衛生室告上法庭,認為生於1965年的患者蔣華明因腹痛在被告蔣某衛生室治療導致死亡,被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誤診、誤治、診療日記不實、用藥憑證費用單據缺失、用藥殘留物、用藥診療現場錄影丟失等、鑑定單位未進行全面必要的取材鑑定、未鑑定出死亡原因等,請求法院支援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91283。5元(其中屍體冷藏費每日360元)。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被告蔣某衛生室辯稱∶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情形,請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死者是因為本身的疾病導致死亡,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邵陽男子診所輸液後死亡, 屍體冷藏一年多仍未火化

點選載入圖片

邵陽縣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為:

2020年6月1日上午11時許,該案死者蔣華明因身體不適(畏寒、腹痛等)前往被告蔣某衛生室就診,衛生室

醫生

蔣某磊接待,爾後,衛生室醫生蔣某對死者蔣華明初步診斷為1、fou、2、上感、3、心源性疾病(待查),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檢查(病例資料上有建議轉院記錄),經交談後同意其在該衛生室治療,隨後對其進行輸液,在輸液過程中蔣華明於13時10分出現面色發紫、呼之不應的情形,被告蔣某衛生室醫生蔣某對其進行應急處理,隨後立即送往五豐鋪中心衛生院搶救,13時22分到達搶救室,經搶救無效,蔣華明於13時57死亡。2020年6月3日,邵陽縣衛生健康局委託邵陽市中心醫院病理中心對死者蔣華明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經過對死者蔣華明詳細的尸解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發現其患有急性化膿性闌尾炎並穿孔,且侷限於右下腹部,本例死亡迅速,可排除化膿性闌尾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屍檢發現其喉輕度水腫,肺淤血、出血、水腫,灶性肺不張、灶性肺氣腫,細支氣管內粘液栓形成,肺小血管內白細胞聚集現象等,符合休克肺的表現。

邵陽縣法院認為,蔣華明在輸液過程中因休克肺致呼吸迴圈衰竭死亡。具體的休克原因不明。2020年6月30日邵陽市中心醫院病理中心作出屍體解剖檢驗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蔣華明生前患有急性化膿性闌尾炎並穿孔。在輸液過程中因休克肺致呼吸迴圈衰竭死亡。

法院判定衛生室承擔20%責任

邵陽縣法院認為,本案系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診所診斷結果中沒有涉及到死者蔣華明的腹痛也沒查明腹痛原因,而且當時診斷有一項是心源性疾病,依據當時診所的治療裝置對這一項疾病是查不出的,應當立即建議患者轉院(病例資料上有建議轉院記錄)而不能再繼續接診,但被告蔣某衛生室醫生蔣某仍然接診並對患者進行輸液。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裝置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的規定,患者是11時10分到其診所就診,不久後開始輸液,到13點10分患者出現不適,後經邵陽縣五峰鋪鎮中心醫院搶救無效導致死亡,被告的行為延誤了死者的最佳診療時機,亦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這方面被告存在部分過錯。

邵陽男子診所輸液後死亡, 屍體冷藏一年多仍未火化

點選載入圖片

法院認為,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死者蔣華明的死亡與被告蔣某衛生室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依據被告蔣某衛生室在整個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情考慮由被告蔣某衛生室承擔原告損失的20%為宜。

法院認為,屍體冷藏費應為10440元,應只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計29天,原告方未積極處理,造成屍體冷藏費的損失擴大,擴大損失應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於是,邵陽縣法院判決:一、由被告邵陽縣五峰鋪鎮興峰居委會蔣某衛生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蔣鋒、蔣某雄、蔣某萼、顏某英、顏某春因蔣華明之死所致的各項損失共計186981。9元;二、駁回原告蔣鋒、蔣某雄、蔣某萼、顏某英、顏某春其他的訴訟請求。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