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水救人,水中發現是其仇人,隨遊走不救;竟被指控故意殺人

這個問題看似荒謬,但卻在現實生活中真實上演過,還曾被編入司法考試。至於答案,眾說紛紜。

下面在結合例項的基礎上,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先看例項:

前幾年,河南焦作,一男子揹著行囊興高采烈地走在回家的鄉路上,此人不一般,剛剛蹲了三年的大獄,那天剛剛釋放。

那天他一邊哼著歌一邊走,就在經過一座橋的時候,發現河邊人頭躦動,有人惶恐不安,有人在大聲呼喊。此時的他可顧不上看熱鬧,畢竟3年沒有回家了。

但此時有人呼喊:“有人落水,趕快救人啊”!男子一聽,這忙得幫啊,畢竟自己是受過再教育的人,這點覺悟還是有的。

於是男子跳下河去,向落水者游去,岸邊的人紛紛拍手叫好。但就在男子潛下水將落水者託舉出水面的時候,突然發現落水者不是別人,正是自己的仇人。

原來,當年男子之所以入獄,就是被該落水者所賜,落水者是村裡有名的一霸,平時把調戲婦女當作樂趣。3年前,就在落水者調戲男子老婆的時候,男子把他打成重傷,這才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想不到你也有今天”!男子看清落水者的臉後,果斷拋棄了,儘管落水者一再哀求,男子也沒回頭,轉身向岸邊游去。最終,落水者徹底沉落水底,溺水身亡。

事後,救人男子被刑事拘留,後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男子跳水救人,水中發現是其仇人,隨遊走不救;竟被指控故意殺人

那麼救人男子究竟有罪還是無罪呢?法律方面的從業者眾說紛紜,分歧也不小,但主流觀點認為他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下面結合這個例項,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該案中,男子故意殺人罪成立:

有人可能會說,該男子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應該受表揚才對,雖然最終沒能把落水者救起,但總比那些站在岸邊看熱鬧的人強多了吧?不表揚也就罷了,怎麼還構成故意殺人罪了?

大家忽視了一個細節,救人男子“中途而返”的原因不是體力不支,更不是自身生命安全在救人過程中受到了威脅,而是“發現落水者是仇人”。

在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中有這樣一段描述: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落水者雖然不是救人男子推下水的,但他既然選擇跳到河裡救人,那麼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義務”,屬於“特定的義務人”。而且客觀要件中說得很明白,“不作為”也屬於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男子跳水救人,水中發現是其仇人,隨遊走不救;竟被指控故意殺人

此外,我們再來看“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釋義: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救人男子雖然沒有希望、沒有追求落水仇人溺亡,但也阻止、反對,而是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般的任憑、同意它的發生。所以即便男子能逃脫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也難逃“間接故意殺人罪”。

這裡再給大家講一個真實案例,大概是在2008年的時候,在武漢,17歲的女生倩倩被男友糾纏。隨後兩人來到一條河邊,因為發生爭執,女子倩倩跳河,而男友張某卻在河邊放任不管,最終倩倩溺水身亡。

在這個案例中,張某的行為與救人男子有些類似,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卻主觀上放任這種危害的發生。最終,張某被以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男子跳水救人,水中發現是其仇人,隨遊走不救;竟被指控故意殺人

第二,如果理由充分,則男子無罪

看了我上面的講述,有人可能有這種想法:“那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說不定就違法犯罪了”。

其實也不是,這個案例中救人男子“中途而返”的理由有很大的問題,“發現是自己的仇人”而不救是最大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他會被指控故意殺人罪。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雖然提倡大家要見義勇為,但必然是建立在先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之下的。

如果該案中救人男子換一種說辭,比如:“我游到他身邊,發現體力不支,為了保證自己的安全,我只能放棄救人游回岸邊了”,或者“我腿抽筋了,我盡力了,對此表示愧疚和遺憾”。

如果是這個原因(或說辭)而導致落水者溺亡,救人男子一點責任都沒有。

男子跳水救人,水中發現是其仇人,隨遊走不救;竟被指控故意殺人

寫在最後:

綜上,如果遇到這種事情,有能力的,既然選擇了“救”、既然選擇“見義勇為”,那就儘量堅持下去,除非遇到了難以克服的困難,否則不要主觀上放棄,否則後果很嚴重,因為“不作為”也有過錯。

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