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讀】顧客吃飯被拒,這事到底誰對誰錯?看完這篇文章你就明白了

雲南曲靖,60多個公司高管拓展訓練完去吃飯,結果等了40分鐘還沒上菜,因為趕時間,就想換個地方,卻被商家鎖門、開車堵門不讓走。最終,顧客因不想發生糾紛,留下吃飯,也沒報警處理。這事到底誰對誰錯,可能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如果迴歸到法律上來,雙方的做法其實都是不可取的。

首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飯店提供的菜譜(價目表)屬於要約,顧客下單的行為屬於承諾,顧客一旦下單,其與飯店之間的服務合同或者說買賣合同就已經成立並且生效。

此後,飯店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向顧客收取餐費,所承擔的義務就是按照顧客下單的菜品和數量,向顧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顧客的權利和義務則和飯店相對應(要求如數提供符合食安標準的食物、付錢)。

一般來說,這種合同並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因此,顧客有權隨時要求飯店履行,但應當給予飯店必要的準備時間。

60個人吃飯,要求在40分鐘內完成準備和製作,確實有困難,這時候顧客離去,就屬於違約行為,應當賠償因此給飯店造成的損失。

如果認為菜譜(價目表)屬於要約邀請,那麼顧客點菜的行為則屬於要約,飯店下單之後就屬於承諾,雙方之間同樣成立服務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並且生效,這就又回到剛才所說的履行合同問題了,結果是一樣的。

也有人認為這是承攬合同,顧客作為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沒錯,但《民法典》同時規定,因定做人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飯店已經開始為上菜做準備,如果顧客突然離去,就會造成食材的浪費,所以,顧客還是得賠償飯店的損失。其次是店家的行為。從情理上來說,飯店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這些客人一走,自己就會有損失。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法典》賦予人們實施自助行為(比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財物)。

但有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所實施的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在實施自助行為之後,應當立即報警或者向其他公權力機關求助,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開頭的事件中,如果飯店不採取行為任顧客離去,想要再找他們請求賠償,困難很大,所以他們可以實施救助行為,比如不讓顧客離去,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這種限制顧客離去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比如毆打或者捆綁等暴力,那就不行。涉事飯店只是將門鎖住,並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從法律上講,是可以的。不足的是,飯店沒有立即報警,這一行為的缺失很可能導致被認定為拘禁,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好在事情最後得以妥善解決,沒有造成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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