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盜竊被抓現行, 主動提出“肉償”和解! 這算強姦嗎?

“我沒有錢賠,肉償行不行?”某超市老闆劉某發現自家超市內護膚品多次丟失,經過詳細地檢視監控後發現某女子有重大嫌疑,於是在某日該女子再次來超市盜竊後,將該女子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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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老闆提出的800元賠償及200元罰款,女子表示自己沒有錢,但願意肉償以彌補損失。一看女子年輕貌美,老闆欣然同意。然而雙方發生性關係後,女子又覺得吃虧,所以向老闆索要600元費用作為補償。老闆當然予以拒絕,之後該女子報警稱自己被強姦。(來源:新聞熱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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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什麼樣的事情都可能存在呀!我們在吃瓜之餘,也可以學一下法律知識,按時間順序逐一分析分析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1。女子的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

女子在超市偷護膚品的行為自然是盜竊無疑了,我們現在只來分析一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有多種表現形式,其中最常見的一種就是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這個數額較大一般為1000~3000元之間,但具體的數額各地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還包括很多種形式,比如入室盜竊、扒竊,比如說兩年之內超過三次盜竊等,都可以不論數額,直接構成盜竊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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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真的如超市老闆所言,該女子在兩年之內偷過三次或三次以上護膚品的話,那麼自然構成盜竊罪的。

當然,即便不構成盜竊罪,也是可以治安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盜竊他人財物的,處5~10日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2。老闆的行為屬於自力救濟,但涉嫌違法。

老闆透過監控發現嫌疑人之後,將其現場抓住的行為當然屬於私力救濟了,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是,在這之後,他完全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或者是透過報警的方式解決。如果這樣子的話,自然也就不會有後續這些“精彩”的事情發生了。

不過,在這個過程中,老闆也有不當之處,就是他除了要求女子賠償損失以外,還對她額外罰款200元。而老闆是完全沒有處罰權力的,同時,如果他以不報警相要挾,那麼,老闆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3。老闆的行為不構成強姦。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於違背了女方的意志,侵犯了女方的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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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起案件中就沒有違背女方意志這一點,之所以發生關係是由女方先提起來的,自然不屬於強姦罪了。但是畢竟這是違背道德的,雙方均應受到道德的譴責。

另外,由於雙方並沒有直接的金錢關係,而且可以算作事出有因,所以也不宜認定為賣淫、嫖娼。

4。女子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相反,女子最後的行為涉及到敲詐勒索了,不過她的這次行為並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他她所索要的數額只是600元,既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達不到多次的標準。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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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也不能讓她逃避處罰,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的,處5~10日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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