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採花大盜四處作案, 無惡不作最終落入法網

“性本善”是孟子的觀點,他講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而“性本惡”是荀子的觀點,荀子說:“好惡、喜怒、哀樂,夫是之謂天情。”

數千年來,性本善、性本惡爭論不休,但不可否認的是,一個正常的人,是會感到悲傷的,會因外界事物而受到觸動,不過人也有其陰暗面,然而人受到過教育,便懂得約束自己的行為,抑制住自己的惡念,其實不管是性本惡還是性本善,都講到了道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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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則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也表明了人類與動物的區別。因此當年僅14歲的孩子四處作案,無惡不作,是一定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引起眾人深思。

朱某出生於合肥市肥東縣,由於父母為了支撐起這個家,給朱某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從而常年在外打工,朱某由爺爺奶奶撫養,即留守兒童,但老人家教育孩子,常常感到有心無力,不知何時起,朱某竟沾染了不少的惡習。

因為朱某無心再學習,無法在教室裡待下去,朱某便輟了學,走出了村莊,到外打工,可朱某能幹什麼呢?僱傭未滿16週歲的兒童便是僱傭童工,我國法律是嚴禁使用童工,可想而知,朱某並不能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即使朱某後來又學了理髮,當過廚師,但由於朱某並沒有養成踏實的性格,心情浮躁,早早踏入社會,對朱某的成長並不存在益處,於是漂泊在社會上的朱某,動了犯罪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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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朱某是想要搶劫,但由於他的個子只有1米6,力氣不是很大,跑得也不是很快,自然是沒法當街實施搶劫,於是朱某盯上了在合肥城中村租房的少女,這些少女年紀輕輕,可能是因為叛逆,又或者家庭貧寒,因此早早步入社會,來到了這個地方,並且因為便宜而租住在城中村。

朱某仔細比量過雙方的“實力”,最終選擇了比他更弱的少女,從而趁夜黑風高持刀潛入了女子的租房內,在屋內翻箱倒櫃找錢,可女子根本沒多少錢,朱某不免感到氣餒,但屋子不大,朱某又看到了女子的身體,一股邪念便從他的心底升起。

朱某雖然還只有14歲,但也並非什麼不同,於是朱某將熟睡中的女子綁住,實施侵犯。事後,朱某感到非常的刺激,相比於搶劫,朱某想得更多的是侵犯女性。不久後,朱某再次趁著夜黑風高,持刀潛入了女子的租房,實施犯罪。

不過這一次,受害女子在朱某逃跑後選擇了報警。而朱某在潛逃過程中一直沒有停止犯罪,據調查,從2011年3月8日至4月20日,朱某先後五次潛入了女子的租房,搶劫、侵犯了6名女子,構成搶劫罪和強jian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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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形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由於朱某未滿十六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jian、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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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最終還是難逃法網,受到法律的制裁,淪為階下囚,不過因為他還未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很有可能不會被判得特別嚴重,而為了保護朱某的隱私,令其以後重新適應社會,爭取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法院審理並宣判朱某,並不會採取公開的形式,在網上也難以找到後續的結果。

而年齡絕不是犯罪的“保護傘”,朱某入獄後,最好還在鐵窗內思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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